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2016修订)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4/30 颁布日期: 2016/04/30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4/30
颁布日期: 2016/04/3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6〕6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30日 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 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   3.监测预测   3.1监测   3.2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5.信息报告   6.应急处置   6.1分级响应   6.2指挥与协调   6.3应急处置措施   6.4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后期处理   8.1灾后处置   8.2总结评估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9.2通讯与技术保障   9.3经费保障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10.2演练   11.责任追究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12.2预案修订   12.3预案实施   13.附件   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强化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提高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管辖海域及沿岸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密切协作;加强监测,及时预警;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1.5风险评估   青岛沿海通常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是风暴潮及巨浪灾害,几乎每年都有风暴潮和巨浪灾害发生,破坏力极强,对社会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受地理环境以及季风气候的影响,青岛沿海夏季平均浪高大于冬季,强浪向为东南偏东向,温带气旋影响时,前部强劲的西南风也会使青岛沿海产生大浪。五四广场向西至天林花园附近的滨海岸段是夏季受东南向大浪侵袭较重区域,近些年台风影响我市时该区域极易上浪,和高潮位叠加时影响更重。   我市沿岸胶州湾顶部的红岛沿岸及其两侧的大沽河口和女姑河口区域易遭受风暴潮灾害影响,崂山头以北至鳌山头以南之间岸段的防护能力也较弱,极易受到风暴潮、海浪灾害影响。   我市沿海海域海岸线绵长曲折,海水相对较浅,一般不产生地震海啸。但是,由于地震海啸是由震源在海底以下50公里以内、里氏6.5级及其以上地震引起的,能量巨大,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因此,尽管历史上青岛没有发生过海啸的记载,但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所构成的威胁依然存在。   海冰也是我市的一种海洋灾害。每年冬季胶州湾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结冰现象,海冰会对港口及其他海上经济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所造成的损失不容忽视。   1.6灾害分级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6.1一般海洋灾害(Ⅳ级)   (1)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   (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对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大型海上工程设施、海上航运、水产养殖等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2较大海洋灾害(Ⅲ级)   (1)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对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大型海上工程设施、海上航运、水产养殖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3重大海洋灾害(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对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大型海上工程设施、海上航运、水产养殖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4特别重大海洋灾害(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对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大型海上工程设施、海上航运、水产养殖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青岛市水文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市公安边防支队、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灾害发生地的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等单位分管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国家和省海洋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加强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沿海区市做好一般海洋灾害的海上避险与救助和沿岸防护等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应急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组织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沿海区市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   市公安局:负责承担海岸临时安全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维护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应急处置期间发生的影响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人员安全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灾情核查、评估和统计报告;组织、协调灾区灾民安置;负责协调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及灾后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行动所需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指导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沿岸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潮、防浪、防海冰和抢险工作;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对沿海城市市政设施进行抢修和灾后恢复重建。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做好海上相关船只、设施、人员的避险防护工作,以及港口码头、沿海桥梁、公路等涉海交通设施的防浪、防潮、防海冰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抢险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沿岸水库、河道等较大水利工程的防浪、防潮、防海冰工作,督导完成受损水利工程的修复。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我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及时通报相关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做好海上渔船和渔业设施的避险防护、渔民的疏散与救助工作;指导海水养殖单位(业户)和捕捞船只做好海冰灾害防护和避险等应对处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而造成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   市审计局:负责监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行动经费的使用。   市旅游局:协助相关区市、部门和单位做好A级旅游景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范工作。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监测和预警报工作,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预警报信息,及时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预警信息,及时提出海况变化预测意见和灾害应急处置建议,开展海洋灾害发生趋势预测,参与灾后评估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期间的海上气象灾害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气象保障工作。   青岛市水文局:负责组织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引发的河流水位监测和警戒预报工作。   青岛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海上船舶、设施的防浪、防潮、防海冰等灾害避险防护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青岛市公安边防支队:积极协助海上搜救和受困人员解救、转移或疏散等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应急处置期间发生的影响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   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参加海上搜救和受困人员解救、转移或疏散等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应急处置期间发生的影响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   灾害发生地的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灾情相关信息。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相关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4.1综合协调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各相关成员单位、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和青岛高新区管委等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负责指挥部会议组织、纪要编发;负责现场处置相关证件的印制发放;负责现场指挥部内部公文运转、综合文字;做好处置信息调度、汇总、整理、编辑和简报印发,以及资料收集归档;协调军地联合处置有关事宜;负责与上级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络等工作。   2.4.2监测预报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气象局、青岛市水文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我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期间的气象、海况的预警报;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及时提出气象和海况变化预测意见和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灾害应急处置意见;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引发的河流水位监测和警戒预报工作。   2.4.3应急处置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旅游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市公安边防支队、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各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海上船只、设施和人员的避险、防护,人员的疏散与救助工作;防范和打击应急处置期间发生的影响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的防浪、防潮、防海冰工作和抢险工作;指导海水养殖单位(业户)和捕捞船只做好海冰灾害防护和避险等应对处置工作。   2.4.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而造成的伤员医疗救护。   2.4.5损失评估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青岛海事局,各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灾后调查评估。   2.4.6经费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各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安排应急行动所需经费,及时拨付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4.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青岛海事局、各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把握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媒体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   2.4.8专家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实际情况聘任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专家及其他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海洋灾害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应对处置等方面提供咨询建议,并对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   3.监测预测   3.1监测   充分利用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在我市沿海建设的海洋站、浮标、雷达等海洋观测设施,及国家支持我市建设的海洋观测设施,开展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监测,建立实时数据传输网,确保灾害观测信息传输畅通。   3.2预测   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历年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发生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海洋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1.1风暴潮灾害预警分级   (1)蓝色预警级别: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市沿海地区,或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在离岸100公里以内,即使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2)黄色预警级别: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   (3)橙色预警级别: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   (4)红色预警级别: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   4.1.2海浪灾害预警分级   (1)蓝色预警级别: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包含本数,下同)至3.5米(不包含本数,下同)有效波高。   (2)黄色预警级别: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米至9.0米有效波高。   (3)橙色预警级别: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0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米至14.0米有效波高。   (4)红色预警级别: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   4.1.3海啸灾害预警分级   (1)蓝色预警级别: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   (2)黄色预警级别: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0.3米至1米的海啸波幅。   (3)橙色预警级别: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1米至3米的海啸波幅。   (4)红色预警级别: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国沿岸产生3米以上的海啸波幅。   4.1.4海冰灾害预警分级   (1)蓝色预警级别:我市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其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时: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继续增长。   (2)黄色预警级别:我市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其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时: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继续增长。   (3)橙色预警级别:我市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其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时: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继续增长。   (4)红色预警级别:我市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出现海冰灾害,且其灾害程度和时段与下列情形相当时: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继续增长。   4.2预警发布   依托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作为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及时对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进行预警。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统一发布我国沿海海啸警报。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及时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预警报通过传真、电视、短信、网站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   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近岸海域海浪、海冰灾害蓝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黄色警报后,应当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监测预报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应急监测和信息沟通,根据相关的海洋、气象、河流水文等信息,预测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将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预警信息通过传真、短信、电视、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向相关单位和社会进行发布或转发。   (2)涉海单位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海上船只和人员动态,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单位通报海上船只、人员遇险信息。   (3)各相关部门、沿海区市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应急值守,及时传递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预警响应各类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向海上船只及海上作业单位发出防潮、防浪、防海冰警告,做好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的防潮、防浪、防海冰工作和海上避险、救助准备工作;各救助队伍做好海上救助准备。医疗救治组做好医疗救护准备。新闻宣传组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消息,提醒公众注意防潮避浪和防海冰灾害。   (4)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海水养殖单位(业户)和捕捞船只做好海冰灾害防护和避险准备工作。   4.3.2黄色预警响应   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近岸海域海浪、海冰灾害黄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橙色警报后,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应急处置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检查督导落实沿海重点防御区域和重要防御对象安全防范措施。   4.3.3橙色预警响应   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近岸海域海浪、海冰灾害橙色警报或近海海域海浪红色警报,以及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联络,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海啸灾害发展趋势和海啸灾害预警信息。   (2)新闻宣传组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和防护知识。   (3)各相关部门、沿海区市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海上船只、设施和人员避浪和防护,加固沿岸防护工程和市政设施。   (4)沿海区市根据当地海岸防护情况、当地地势等综合情况,通知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做好撤离准备。   (5)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展态势和救助能力,及时寻求省级应急救助力量支持。   4.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近岸海域海浪、海冰灾害红色警报或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灾害橙色及以上级别警报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海洋灾害防范工作,督查各相关部门、沿海区市预警措施落实情况。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展态势和救助能力情况,及时寻求国家及驻青部队应急救助力量支持。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密切关注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发展动态,预判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可能到达的最高级别,及时变更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预警级别。如确认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预警分级标准之下时,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警报解除信息。   密切关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海啸灾害发展预报动态,及时变更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如确认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预警分级标准之下时,发布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及时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预警变更和解除信息。   5.信息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的海洋灾害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快速传递有关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预警信息,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汇总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和灾情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海洋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沿海区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海洋灾害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   6.应急处置   6.1分级响应   6.1.1一般海洋灾害(Ⅳ级)   由灾害发生地的沿海区市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相关区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1.2较大海洋灾害(Ⅲ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副总指挥批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沿海区市和各有关单位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1.3重大海洋灾害(Ⅱ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调度沿海区市,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协调省级应急资源支持。   6.1.4特别重大海洋灾害(Ⅰ级)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协调国家应急资源和驻青部队支持。   6.2指挥与协调   6.2.1一般海洋灾害(Ⅳ级)   由沿海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沿海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指挥协调处置。   6.2.2较大海洋灾害(Ⅲ级)   沿海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挥协调处置。   6.2.3重大海洋灾害(Ⅱ级)   沿海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指挥协调处置。   6.2.4特别重大海洋灾害(Ⅰ级)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6.3应急处置措施   6.3.1一般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沿海区市组织在沿岸旅游景区和海水浴场适时发出防潮、防浪警示。   (2)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督导渔业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险,并做好防护工作;养殖设施采取有效防潮、防浪、防海冰措施,并做好病害监测防治和巡塘检查工作;海上作业人员和养殖人员落实避潮避浪措施并及时避险,落实好停港船只的防火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3)应急处置组各组成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沿岸防护工程、市政设施和重大工程的防潮、防浪、防海冰工作和海上救助工作。   (4)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海上船只、人员遇险信息协调各救助队伍进行海上救助。   (5)医疗救治组组织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3.2较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一般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   (1)海事部门组织督导海上船只及其作业人员落实防潮避浪和防海冰措施。   (2)应急处置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组成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部门防潮、防浪、防海冰工作,采取应对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3.3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较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集结待命。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应急防范工作,视情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部门本区市工作,采取应对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实时核查渔业船只避险情况,对遇到险情的船只和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潮避浪的做好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4)海事部门组织督导海上船只及其作业人员落实避险措施,如发生海啸灾害,在必要时通知在港船舶紧急出港避险。   (5)沿海区市及相关部门督导沿海旅游景区和海水浴场等管理部门适时关闭受影响景区和浴场,并发布防险警示。市公安局做好海岸临时安全警戒区的警戒工作。   (6)港口、码头、海上桥梁等海上设施和工程采取预防措施。   (7)沿海区市适时做好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市公安局等单位协助组织灾区人员安全转移。   (8)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与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联系,上报灾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请求省级应急抢险和救助支援。   6.3.4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   (1)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随时了解渔业船只避潮避浪情况,处置相关应急事件。   (2)海事部门加强所辖海域的交通管制,组织、协调、指挥所辖海域的船舶险情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   (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国家及驻青部队应急抢险和救助支援。   6.4应急结束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灾害发展趋势、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处置信息,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提交新闻宣传组向社会进行发布。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后期处理   8.1灾后处置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发生后,由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青岛海事局等部门和受灾区市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开展灾后恢复、救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8.2总结评估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损失评估组和各成员单位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危害程度、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和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经核实后及时报市政府、省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落实责任人和抢险队伍,完善应对措施。   9.2通讯与技术保障   (1)加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单位的信息通讯联络,主要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数据通讯网络、传真、办公网、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通讯联络。   (2)依托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利用已建设的海洋观测预警及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建立高速传输网络,实现对我市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及时预警和信息传输。   (3)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电信系统等渠道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预警信息的能力。   (4)争取国家海洋局支持,开展各类海洋灾害的风险评估和灾害区划工作,定期核定风暴潮警戒潮位,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3经费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年度预算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开展。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应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定期深入学校、社区等,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学校、进社区,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定期举办的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培训。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沿海区市要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1)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   (2)各沿海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3.附件   名词术语   (1)海洋灾害:对海上及沿岸的人类生命财产、生产和社会活动及有关设施可能造成灾害的海洋现象。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   (2)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3)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及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4)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5)海冰灾害: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6)近岸海域: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7)近海海域: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8)有代表性的验潮站:验潮站是记录潮汐涨落的观测站;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是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9)警戒潮位:一种潮位阈值,当潮位达到这一阈值时,沿岸可能出现险情,须进入戒备状态,预防潮灾的发生。   (10)有效波高:将某一时段连续测得的波高序列从大到小排列,排序后取前1/3个波高的平均值。又称1/3大波波高。   (11)热带气旋:是指发生在热带海洋上的气旋性环流,是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台风或飓风的统称。   (12)温带气旋:指中纬度西风带锋区上形成的天气尺度气旋。   (13)飑线:是指风向和风力发生剧烈变动的天气变化带,即一条雷暴或积雨云带,沿着飑线可出现雷暴、暴雨、大风、冰雹和龙卷等剧烈的天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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