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2/25 |
颁布日期: |
2007/02/25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2/25 |
颁布日期: |
2007/02/25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7〕1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市政府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7〕29号),明确了城市粪便处理设施管理的责任和要求,各区县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生活污水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渝建发〔2006〕19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城市污水排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环〔2006〕52号)执行。
二、涉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预验收)邀请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意见及资料应同时抄送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管,严格执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检查制度的通知》(渝环发〔2006〕47号),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涉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应移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