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关于规范全市新建煤炭市场及煤炭仓储、运输设施建设并做好整顿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包头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1/18 |
颁布日期: |
2008/01/18 |
颁布机构: |
包头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1/18 |
颁布日期: |
2008/01/18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新建煤炭市场及煤炭仓储、运输设施建设并做好整顿工作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8〕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包头市煤炭物流产业发展迅速。但是,过度建设的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仓储、运输设施,已对我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造成了很大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净化美化我市环境,巩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的建设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新建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仓储、运输设施,同时要开展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新建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仓储、运输设施,对大青山以南、丹拉高速公路以北和京包铁路、包兰铁路、包神铁路、京藏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两侧及沿黄河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开展重点治理整顿工作。
二、禁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审批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仓储、运输设施项目。已经审批还未正式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
三、对全市范围内没有相关手续的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仓储、运输设施,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目前市人民政府已责成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煤炭物流规划。对手续齐全的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仓储、运输设施,要按照新的规划要求进行集中搬迁改造。
五、对我市所有规划保留的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仓储、运输设施,环保部门要提出明确的环保建设要求,必须按照环保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对新规划保留的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仓储和运输企业的土地、规划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各大电厂及其它各类企业在厂外设立的储煤场,必须要符合新的煤炭物流规划,在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采取严格有效的环保手段,确保将产生的污染控制在最小程度。
七、为防止煤炭运销企业和个人无视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各地区要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各旗县区国土资源、环保、城管等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无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