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6/05/07 |
颁布日期: |
1996/05/07 |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6/05/07 |
颁布日期: |
1996/05/07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呼政发[1996]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强烈地震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呼和浩特市是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科研、信息中心,地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中较高的地震热度区,未来50年内有遭受破坏性地震袭击的危险。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之一。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2号令,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地震应急原则
1、地震应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能,实行由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2、市、旗县城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3、在本市境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正式发布短临预报后,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搞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抗震救灾组织领导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呼和浩特军分区首长,自治区地震局局长、市科委主任、市建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经委、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城建局、供电局、电信局、地震办、抗震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旗县区长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抢险救灾工作部、医疗救护防疫部、治安保卫部、人员疏散工作部、通讯联络部、宣传工作部、灾害评估工作部、交通运输部、后勤供应部、工程抢修部。
其职责:贯彻执行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防震减灾应急方案,组织协调部门、各单位抗震救灾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立即行动,及时将灾情和救 灾工作进展情况向自治区政府、国务院报告,并速报国家地震局有关部门。
对一般破坏性地震,即发生震级Ms5.0-5.9级地震,由所在震中的旗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在本市境内发生震级Ms6.0-6.6级较强破坏性地震,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请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旗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积极参加。
在本市境内发生震级Ms≧6.7级以上强烈破坏性地震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和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自治区地震局、内蒙古军区、呼铁局、市委宣传部、市城建局、电信局、供电局、公安局、市地震办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的实施,掌握震情,制定抢险救灾应急对策,负责救灾的人力、物力调配,做好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工作;组织编写宣传提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中央报告震情;处理日常事务。
3、抢险救灾工作部:
由内蒙古武警总队总队长牵头,内蒙古军区和呼和浩特军分区领导参加。
其职责:组织人力、物力震后抢险、排险、抢修、救援、救护遇难群众,抢救国家财产,防止次生灾害蔓延。
4、医疗救护防疫部:
由市卫生局局长牵头,自治区卫生厅、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和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市医院、自治区医药总公司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统一调度各医院人力物力,组织现场急救,安置伤员医护和伤病员的转移;组织药品器械供应,做好死尸处理,采取紧急防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5、治安保卫部:
由市公安局局长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市武警支队、呼和浩特军分区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保卫重要单位安全,组织消灭火灾;组织巡逻部,守卫队,加强交通管理,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源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然险源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劳改及在押犯人的管理,采取各种防范措施。
6、人员疏散工作部: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领导参加。
其职责:指挥领导各办事处、居委会、各大企业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区疏散路线及场所,迅速疏散群众到安全地带。
7、通讯联络部:
由市电信局局长牵头,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广播电视厅、内蒙古军区通讯总站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利用一切可利用的通讯手段,保证通讯网络畅通,特别要保证指挥机关、各大中医院、生命线工程、消防、重要企业的电话畅通。
8、宣传工作部:
由市委宣传部部长牵头,市广播电视局、新华社驻呼记者站、内蒙古日报社和呼和浩特日报社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编写宣传提纲,宣传报道指挥部的决策,好人好事、群众自救经验,发布救灾消息。
9、灾害评估工作部:
由自治区地震局局长牵头,市统计局、城建局、民政局、交通局、电信局、保险公司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二小时内,根据灾情及时派出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开展震灾评估。3天内完成一般或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5天内完成严重或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
10、交通运输部:
由市经委主任牵头、市交通局局长配合,自治区交通厅、呼铁局、内蒙古军区后勤部、自治区民航局、空军驻呼部队、市公安局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确保交通畅通,组成和调配全市的运输力量,保保证疏散、抢险和救灾任务的完成。
11、后勤供应部:
由市计委主任牵头,市民政局、经委、商务局、粮食局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统一调配全市救灾物资,及时把急救食品、饮料、衣物以及防寒防晒物品等分配到灾民手中。
12、工程抢修部:
由市建工局局长牵头,市城建局、内蒙古军区工程兵部队及各大建筑公司、市政公司、公路处、自来水公司、发电厂、煤气公司、送变电公司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震后的生命线工程,各类建筑物的抢险修复。
三、灾害评估准备
1、成立灾害评估委员会
地震部门应与统计、建设、民政、交通、电力、邮电部门和保险公司等密切配合,从现在起积极学习掌握震害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积累管辖本地区内、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一般民建工程、构筑物类型数量统计、人口及家庭财产居住状况等统计资料,以备发生大震后进行震害评估之用。
2、建立灾害评估数据库
(1)收集整理全市人口、建筑物、构筑物、生命线工程等有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
(2)建立输入格式,把统计结果输入计算机。
3、培训灾害评估专业人员。
4、加强灾害评估宣传工作。
四、应急行动方案
1、临震应急
(1)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应急期一般为10天。
(2)在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旗县政府应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以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4)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撒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5)在临震应急期,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级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阻拦;对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彩取紧急防护措施。
2、震后应急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20日。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3)市地震办公室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全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4)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损毁的道路、铁路、桥梁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5)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6)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7)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陪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8)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它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9)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10)石油、化工、电力、煤气等部门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性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彩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大势扩大、蔓延。
(11)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2)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五、奖励和处罚
1、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2)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3)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4)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6)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7)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8)不按照规定的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9)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10)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