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呼和浩特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9/17 颁布日期: 2013/09/17
颁布机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呼和浩特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9/17
颁布日期: 2013/09/17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3〕5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17日   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协调地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或与相邻地区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自治区地震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呼和浩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指挥长:秦义市长   副指挥长:曹 刚 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   潘 平 呼和浩特警备区司令员   鲁剑钧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红十字会会长   王恒俊 副市长   赵云辉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银 孝 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为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罗琳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斯日古楞、市地震局局长郭利利担任;成员由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科长黄伟杰、市建委抗震办主任杨祥、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刘全胜、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科长杨波组成。   主要职责是: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收集、汇总、上报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必要时,由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急总指挥部)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各旗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消防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5.0级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直接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 响应启动程序   符合以上Ⅰ、Ⅱ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呼和浩特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快速报告地震参数,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其中Ⅰ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地震灾区旗县区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符合以上Ⅲ、Ⅳ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地震局的年度会商意见,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各级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市地震局台网中心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检测和存储,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常规分析处理,并视震情及时与邻市联系增加监测网点,进行震情跟踪监测。   4.2 震情速报   对市内和邻近地区震级≥3.0级的地震,市地震局按照《呼和浩特市地震灾情速报实施细则》的时间要求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市民政、公安、人防、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迅速了解本系统范围内地震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旗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事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人员抢救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消防、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村、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呼和浩特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供电、供气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呼和浩特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市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交通、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采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按照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震情监测与趋势判断、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呼和浩特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呼和浩特警备区和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灾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盟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区内外舆论。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市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1.3  旗、县、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呼和浩特市地震局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派遣呼和浩特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呼和浩特警备区和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震情监测与趋势判断、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7)需要自治区支持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6.2.2 旗、县、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及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旗、县、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内蒙古地震局等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呼和浩特市地震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呼和浩特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呼和浩特警备区和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旗、县、区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地震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地震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旗、县、区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旗、县、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达到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支持。   8.4 城市基础设施保障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8.5 治安保障   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呼和浩特警备区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8.6 避难场所保障   旗、县、区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减灾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人员、“三网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可以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市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迅速收集地震数据信息,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督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地震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各有关新闻机构应积极协助市政府及时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及时与市地震局沟通、协商,调动一切力量通过封堵地震谣言短信、免费发送辟谣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   9.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市内出现火山喷发或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市地震局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内蒙古地震局。请求内蒙古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市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9.4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对我市境内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的建议确定响应级别,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当出现毗邻地区居民大量进入我市境内避难的情况,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0 附则   10.1 监督检查和责任奖惩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应急处置义务,有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旗、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与呼和浩特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旗、县、区及重点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013年11月11日前,将新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纸质一份、电子版一份)报送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震局)备案。联系人:杨波联系电话:4614680   13074711086邮箱:hsdzjzfk@163com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呼和浩特市抗震救灾组织体系框图(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呼和浩特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牵头,呼和浩特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水利局、卫生局、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科技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气象局、地震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水(湖泊)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管;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农牧业局、商务局、旅游局、粮食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务局、农牧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救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铁路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商务局、地震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呼和浩特供电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牧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资金和物资。   (6)震情监测与趋势判断组。由呼和浩特市地震局牵头,灾区人民政府及当地公安、民政、城乡建设、气象、国土资源、通信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呼和浩特市地震局负责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工作;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地震台站、监测设施设备等安全保卫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临时用地以及提供地震现场相关地质资料;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震现场气象资料。旗县区地震部门予以协助。   (7)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民委、司法局、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呼市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外事办、商务局、呼和浩特海关、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区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地震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外事办、民政局、广电局、旅游局、日报社、地震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区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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