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1/30 |
颁布日期: |
2015/11/30 |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1/30 |
颁布日期: |
2015/11/30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5〕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30日
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城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做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事故造成的伤害,采取预防措施使事故控制在局部,消除蔓延条件,防止突发性重大或连锁事故发生;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尽力减轻事故对人体健康和财产的影响,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
1.2编制原则
本预案制定原则:政府负责,部门配合;预防为主,各司其责;分级预警,提前响应;严格责任,监督落实。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大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的函》(内气治办〔2014〕35号)、GB/T20480-2006沙尘暴天气等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2005-07)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辖区范围内,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污染物聚集、沙尘入境等可能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时段。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隶属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中包括市相关部门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和各旗县区政府的专项预案。各部门根据《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别编制各自的专项实施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成整个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综合应急预案体系。预案体系见附件2。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2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市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3、附件4。
(一)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报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监测预报组
由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站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导检查组
由市监察局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 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预报,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报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特别针对我市春季易发生的沙尘型重污染天气,每年年初,由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及专家组对当年春季沙尘暴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当年沙尘暴趋势。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积极协调市气象局做好中短期沙尘暴的分析和预测,及时做出沙尘暴预警预报,包括沙尘暴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移动路径、影响区域等。
(二)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局预测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测站通报,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会商(上午10∶00)。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5),于当日12∶00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预警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3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以及发展趋势,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对连续1-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200至300之间重度污染天气的预警。
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200至300之间重度污染天气的预警。
橙色预警:对连续3-5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0至500之间的严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对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或连续5天以上大于300的极重污染天气预警。
3.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5预警程序
3.5.1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提前2天发布。
(2)若提前一天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4)当出现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未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且之后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当天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3.5.2发布程序
当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签发。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批,黄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签批,红色预警由总指挥长、市长签批。市政府应急办接到指挥部、市领导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旗县区政府。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市政府接到内蒙古自治区的全区和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组织监测预报组进行会商,并于1小时内上报指挥部,分别按预警级别启动程序,市政府应急办在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当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的预警条件且需启动相应预警时,同时第一时间通知市政府应急办和信息处(市政府应急办、信息处联系方式见附件7)。
3.5.3信息平台
各级预警要通过政府办公厅内网发布预警通知,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市主流新闻媒体、呼和浩特市环保局网站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市政府指导市通信主管部门、市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预警信息。
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公告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实施方案。
3.5.4发布内容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局会商,联合发布大气质量预报,并在达到预警等级时共同编制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区域、现状、主要污染成因、霾天气状况、大气扩散条件、未来变化趋势、气象条件、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信息。
3.6预警解除
会商时,预测24小时内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小于等于200,或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3小时滑动平均值小于等于200,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其中,红色预警解除由指挥部总指挥长、市长批准;黄色和橙色预警解除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并按照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3.7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7∶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Ⅰ级现场负责人为市长,Ⅱ级、Ⅲ级现场负责人为分管副市长,Ⅳ级现场负责人为市应急办公室主任,指挥调度应急响应。现场负责人根据事件的大小和发展态势,迅速开展应急指挥、应急协调、应急行动、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4.3应急监测
当出现大气重污染日预警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市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污染区域实时监测,确定污染范围、污染强度、范围内敏感目标情况以及受影响人群数量,预测大气污染影响趋势。并及时对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进行分析、预测,将结果迅速报告市指挥部,进而迅速开展应急措施。
4.4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大气重污染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4.4.1Ⅳ级响应措施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公布预警信息,倡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停驶、少驶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并提醒易感人群注意防范。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12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对施工工地、裸漏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Ⅲ级响应措施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公布预警信息,倡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停驶、少驶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并提醒易感人群注意防范。
市环境监测中心每12小时向市指挥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运动。
(4)市体育局负责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5)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市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有关旗县区政府:加强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扬尘监管。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限制未达到“绿色工地”标准的施工现场,除不实施土方建设的项目外,停止其土方作业。禁止城市及周边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
(2)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暂停污染区域内的拆除施工作业。
(3)市城管执法局: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4)市环保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重点排污企业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禁止燃用超标煤炭,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5)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严禁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6)市公安局:加大黄标车查处力度,禁止无标车、黄标车进入二环内限行区域;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重污染期间交通秩序。
(7)市交通运输局、公交公司:增加公交车运力保障。加强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型机械、施工车辆的上路管理。
(8)市农牧业局和各旗县区政府: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焚烧。
4.4.3Ⅱ响应措施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及市内各大屏幕按照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关闭门窗,倡导尽量不驾驶车辆出行,易感人群加大防护措施。
市环境监测中心每8小时向指挥部应急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运动。
(4)市体育局负责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5)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5)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机动车减排
市公安局和各旗、县、区政府: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较正常天气条件下减少30%以上。
市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减少50%公车使用,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市交通运输局、公交公司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2)工业减排
市环保局、各旗县区政府:要求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对燃煤电厂、水泥厂、化肥厂、药厂和矿场,采取临时性减产、限排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
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要求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分和灰分较高的煤炭运入。
(3)防止扬尘
①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②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禁止城市及周边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
③市农牧业局和各旗县区政府: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露天燃烧。
④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暂停相关区域内的拆迁工程作业。
⑤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严禁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4.4Ⅰ级响应措施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及市内各大屏幕按照指挥中心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关闭门窗,倡导尽量不驾驶车辆出行,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市环境监测中心每4小时向市指挥中心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在落实Ⅱ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包括:
1教育部门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市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对于锅炉用煤,选用应急备用精煤和采取洗煤措施,选择性地停止个别锅炉运行。
4市公安局和各旗、县、区政府: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较正常天气条件下减少50%以上。
5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4.5措施调整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针对我市电力、水泥行业和供热企业实行“一厂一策”,根据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和加剧(减缓)趋势,灵活选择关停和限产企业名单。
4.6信息公开
当出现大气污染情况时,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及时通过呼市主流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并在早、中、晚时段及时进行公布信息。市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统一制定公开信息内容,公开的信息应说明大气重污染物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如果大气污染事态加重或持续时间加长,应增加公开频次,并电话确认各宣传媒体对公开信息的执行程度。
4.7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5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预案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向指挥部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应急成员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监管有力,效果明显。
(二)强化制度保障
各旗、县、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工作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建立健全应急方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个工作日前公示告知。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方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编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三)强化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必须保证“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
(四)强化纪律保障
预警一经启动必须迅速统一执行。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实施应急措施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拖延应急,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造成影响较大的,依照相关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五)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由市环保局、市监测中心站,在全市建立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市环保局与气象局合作,联合对重污染状况进行会商、预警,建立大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呼和浩特市预测预警能力。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市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5〕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30日
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城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做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事故造成的伤害,采取预防措施使事故控制在局部,消除蔓延条件,防止突发性重大或连锁事故发生;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尽力减轻事故对人体健康和财产的影响,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
1.2编制原则
本预案制定原则:政府负责,部门配合;预防为主,各司其责;分级预警,提前响应;严格责任,监督落实。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大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的函》(内气治办〔2014〕35号)、GB/T20480-2006沙尘暴天气等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2005-07)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辖区范围内,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污染物聚集、沙尘入境等可能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时段。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隶属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其中包括市相关部门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和各旗县区政府的专项预案。各部门根据《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别编制各自的专项实施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成整个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综合应急预案体系。预案体系见附件2。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2呼和浩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市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3、附件4。
(一)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报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监测预报组
由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站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导检查组
由市监察局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 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预报,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报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特别针对我市春季易发生的沙尘型重污染天气,每年年初,由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及专家组对当年春季沙尘暴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当年沙尘暴趋势。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积极协调市气象局做好中短期沙尘暴的分析和预测,及时做出沙尘暴预警预报,包括沙尘暴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移动路径、影响区域等。
(二)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局预测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测站通报,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会商(上午10∶00)。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5),于当日12∶00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预警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3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以及发展趋势,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对连续1-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200至300之间重度污染天气的预警。
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200至300之间重度污染天气的预警。
橙色预警:对连续3-5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0至500之间的严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对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或连续5天以上大于300的极重污染天气预警。
3.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5预警程序
3.5.1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提前2天发布。
(2)若提前一天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4)当出现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未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且之后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当天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3.5.2发布程序
当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签发。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批,黄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签批,红色预警由总指挥长、市长签批。市政府应急办接到指挥部、市领导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旗县区政府。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市政府接到内蒙古自治区的全区和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组织监测预报组进行会商,并于1小时内上报指挥部,分别按预警级别启动程序,市政府应急办在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当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的预警条件且需启动相应预警时,同时第一时间通知市政府应急办和信息处(市政府应急办、信息处联系方式见附件7)。
3.5.3信息平台
各级预警要通过政府办公厅内网发布预警通知,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市主流新闻媒体、呼和浩特市环保局网站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市政府指导市通信主管部门、市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预警信息。
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公告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实施方案。
3.5.4发布内容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局会商,联合发布大气质量预报,并在达到预警等级时共同编制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区域、现状、主要污染成因、霾天气状况、大气扩散条件、未来变化趋势、气象条件、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信息。
3.6预警解除
会商时,预测24小时内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小于等于200,或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3小时滑动平均值小于等于200,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其中,红色预警解除由指挥部总指挥长、市长批准;黄色和橙色预警解除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并按照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3.7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7∶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Ⅰ级现场负责人为市长,Ⅱ级、Ⅲ级现场负责人为分管副市长,Ⅳ级现场负责人为市应急办公室主任,指挥调度应急响应。现场负责人根据事件的大小和发展态势,迅速开展应急指挥、应急协调、应急行动、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4.3应急监测
当出现大气重污染日预警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市环境监测站和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污染区域实时监测,确定污染范围、污染强度、范围内敏感目标情况以及受影响人群数量,预测大气污染影响趋势。并及时对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进行分析、预测,将结果迅速报告市指挥部,进而迅速开展应急措施。
4.4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大气重污染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4.4.1Ⅳ级响应措施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公布预警信息,倡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停驶、少驶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并提醒易感人群注意防范。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12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对施工工地、裸漏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Ⅲ级响应措施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公布预警信息,倡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停驶、少驶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并提醒易感人群注意防范。
市环境监测中心每12小时向市指挥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提示性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运动。
(4)市体育局负责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5)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市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有关旗县区政府:加强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扬尘监管。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限制未达到“绿色工地”标准的施工现场,除不实施土方建设的项目外,停止其土方作业。禁止城市及周边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
(2)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暂停污染区域内的拆除施工作业。
(3)市城管执法局: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对重要路段、重点区域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4)市环保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重点排污企业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禁止燃用超标煤炭,确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5)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严禁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6)市公安局:加大黄标车查处力度,禁止无标车、黄标车进入二环内限行区域;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重污染期间交通秩序。
(7)市交通运输局、公交公司:增加公交车运力保障。加强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型机械、施工车辆的上路管理。
(8)市农牧业局和各旗县区政府: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焚烧。
4.4.3Ⅱ响应措施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及市内各大屏幕按照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关闭门窗,倡导尽量不驾驶车辆出行,易感人群加大防护措施。
市环境监测中心每8小时向指挥部应急办公室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1.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相关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运动。
(4)市体育局负责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5)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5)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1)机动车减排
市公安局和各旗、县、区政府: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较正常天气条件下减少30%以上。
市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减少50%公车使用,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市交通运输局、公交公司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2)工业减排
市环保局、各旗县区政府:要求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对燃煤电厂、水泥厂、化肥厂、药厂和矿场,采取临时性减产、限排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
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要求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分和灰分较高的煤炭运入。
(3)防止扬尘
①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②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禁止城市及周边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的违规露天燃烧。
③市农牧业局和各旗县区政府: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露天燃烧。
④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暂停相关区域内的拆迁工程作业。
⑤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严禁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4.4Ⅰ级响应措施
市内主要媒体(电视、报纸、广播、手机)及市内各大屏幕按照指挥中心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关闭门窗,倡导尽量不驾驶车辆出行,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市环境监测中心每4小时向市指挥中心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在落实Ⅱ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人群健康防护,措施包括:
1教育部门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市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对于锅炉用煤,选用应急备用精煤和采取洗煤措施,选择性地停止个别锅炉运行。
4市公安局和各旗、县、区政府: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较正常天气条件下减少50%以上。
5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4.5措施调整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针对我市电力、水泥行业和供热企业实行“一厂一策”,根据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和加剧(减缓)趋势,灵活选择关停和限产企业名单。
4.6信息公开
当出现大气污染情况时,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及时通过呼市主流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并在早、中、晚时段及时进行公布信息。市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统一制定公开信息内容,公开的信息应说明大气重污染物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如果大气污染事态加重或持续时间加长,应增加公开频次,并电话确认各宣传媒体对公开信息的执行程度。
4.7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5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预案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向指挥部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应急成员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监管有力,效果明显。
(二)强化制度保障
各旗、县、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工作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建立健全应急方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个工作日前公示告知。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方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编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三)强化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必须保证“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
(四)强化纪律保障
预警一经启动必须迅速统一执行。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实施应急措施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拖延应急,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造成影响较大的,依照相关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五)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由市环保局、市监测中心站,在全市建立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市环保局与气象局合作,联合对重污染状况进行会商、预警,建立大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呼和浩特市预测预警能力。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市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