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1/15 |
颁布日期: |
2004/01/15 |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1/15 |
颁布日期: |
2004/01/15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4号 2004年1月15日)
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车辆清洗业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车辆清洗站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环境卫生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奉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车辆清洗站和开展车辆清洗服务。
第六条 车辆清洗站的建(构)筑物及相关附屑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开办车辆清洗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封闭室内硬化洗车场地,临街清洗站(点)必须具备院内清洗条件;
(二)具备浅层水资源条件的,必须按照水管理部门要求使用浅层水并使用循环用水处理系统和节约用水设施;
(三)经水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承压水的清洗站(点),必须使用循环用水处理系统和节约用水设施;
(四)有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和防外溢水沟;
(五)有与属地环卫部门签订的淤泥清运合同;
(六)有合法有效的洗车场地使用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从事城市车辆清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环境卫生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业务管理部门会同水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符合规定的,发给从业许可证。
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须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要做到文明清洗,讲究卫生。
第十条 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圬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染,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挂牌公示。
第十二条 无从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车辆清洗站,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设置权和经营权逐步采取有偿出让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侮辱殴打市容环卫监察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