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颁布机构: 呼和浩特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呼和浩特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0/07/04 颁布日期: 1990/07/04
颁布机构: 呼和浩特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呼和浩特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0/07/04
颁布日期: 1990/07/04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呼政决字[1990]136号 1990年7月4日)   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全局重要问题,当前,我市的环境质量虽有所改善,但随着人口增加、工业发展、能源和各种原材料消耗迅速增长,我市所面临的环境形势仍是严峻的,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积极贯彻自治区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精神   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自治区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文件,全面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环境保护和国策观念。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把环境保护工作真正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日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治污染,努力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以确保我市人民的生存、生活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二、要认真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从今年开始,全面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以任期目标管理、年度实施计划和责任状的形式,予以落实。   各主管部门要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环境保护目标,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做为考核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对企业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各企业要积极施行《环境目标定量考核制度》。尤其是污染较重要的企业,应列为考核的重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治理的责任。   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晋升等级和评选先进单位的依据之一。企业应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一个方面,求得改善和发展。   四、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充实环境监测手段   为贯彻自治区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必须强化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充实市级和各旗、县、区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的经费,确保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能依法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职能。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工作,秉公执法,清政廉洁。   土左旗、托县、郊区及大中型企业,要设立环境监测机构不断完善监测手段,逐步形成以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为核心的全市环境监测网络。   五、建立环境保护检查评比制度,实行奖惩兑现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另定),对本系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进行定期检查,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当好同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加强对辖区各单位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为同级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惩兑现,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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