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绿地保护的决定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8/29 |
颁布日期: |
2008/08/29 |
颁布机构: |
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呼和浩特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8/29 |
颁布日期: |
2008/08/29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绿地保护的决定
(2008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城市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生态措施,对促进整个城市的生态平衡起着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发挥城市绿地功能,保护现有绿化成果,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森林城市”和首府城市建设“十年巨变”的目标,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放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当中进行战略性考虑和布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城市绿化用地,确保绿化用地数量,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同时要保障用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按照城市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编制完成《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呼和浩特市绿线管理办法》,在制定城市建设整体规划时要为城市绿地、绿化留足空间。批准后的绿地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按照自然规律结合城市特点制定绿化方案,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按不同绿地类型,选择不同树种和花草品种,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采用多种方式对城市进行整体绿化、立体绿化,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城市园林和绿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地标准,一次提供,统一征用,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各临街单位凡采用围墙与道路隔离的,一般应拆除后采用绿化隔离、栅栏隔离等透明隔离方式,使院内绿化与周边绿化融为一体,务求达到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的要求。
二、全民参与,爱绿护绿。城市绿地建设应体现在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发展的全方位,所有单位、全体市民都要参与到城市绿地建设中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绿地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市政府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增强群众自觉保护、建设城市绿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对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逐步形成全民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氛围。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爱绿、护绿深入人心,增加全民爱护、保护绿地和绿化预留地意识。
三、普查建档,公布目录。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驻呼的中央、自治区、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庭院绿地进行全面的普查建档,对达不到城市绿化规定标准的,要限其异地补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决定,划定绿地保护范围,设立绿地保护标识,并逐年分批向社会公布保护绿地目录,明确具体面积、位置等,接受公众监督。已列入保护目录的,要制定绿地保护档案,建立保护责任制,严格审批程序。
四、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市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切实对已建成城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划擅自改变已建成或城市规划预留的公园、广场、绿地的用地性质和面积,对违反规定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地规划审批,严格执行绿地规划标准,对已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市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坚持城市公共绿地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不得出让规划控制的公共绿地。不得出租或抵押。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违法建设及滥用审批权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