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呼和浩特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呼和浩特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0/04/05 颁布日期: 2000/04/05
颁布机构: 呼和浩特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呼和浩特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0/04/05
颁布日期: 2000/04/05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0]2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   现将《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生态治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四月五日   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区生态治理实施办法   根据《呼和浩特市建设生态市实施方案》,大青山前坡及冲积扇区生态治理工程的建设的重点。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首府生态建设,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区生态治理工程由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负责技术指导,前坡限2001年底完成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二、大青山前坡治理所需苗木由市林业部门统一调配,苗木经费由市政府补贴。   三、前坡治理由旗县区政府组织,按统一规划完成治理任务。市绿化办负责协调驻呼党、政、军、社会团体承包,同时鼓励个人及企业等承包治理,建立绿化基地。规划治理区的土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成林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林权证,大青山前坡治理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四、冲积扇开发治理与大青山前坡治理结合起来同步实施。凡开发治理冲积扇的,必须按不少于等量的面积承担大青山前坡治理任务。如不治理大青山前坡的,须向林业主管部门按300元/亩的标准交纳治理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安排完成治理。   五、凡按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承担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划拨不受地权、地界所限,所占用土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并标桩定界。凡规划治理区内的土地,必须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划拨,未划出的规划治理土地,由当地政府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要求负责完成治理。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地上物所有权归承包治理者,50年不变,可继承转让,转让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六、规划区内在不改变规划设计,并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但规划区林木覆盖率必须达到下列标准:冲积扇区70%以上,大青山前坡80%以上。   七、在规划治理区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有收入的,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待。   八、各单位治理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区生态建设所需的奖金,有关部门应将此支出作为正常经费支出。   九、大青山前坡和冲积扇生态治理规划区内全部禁牧,凡进入规划区内放牧的,大畜每头每次罚款300元,小畜每头(只)每次罚款100元,公安、林业、农业等部门共同配合,严厉查处。   十、对项目区内生态建设达标的承包者,要给予荣誉奖励,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模范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旗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   十一、凡规划区内治理任务的承包单位和个人,应与当地政府签订治理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报市林业主管部门一份。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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