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郑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1/04 |
颁布日期: |
2009/01/04 |
颁布机构: |
郑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1/04 |
颁布日期: |
2009/01/04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09〕5号 二○○九年一月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92号)精神,做好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充分发挥信息报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告和值班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要按照“严、细、深、实、快”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建设一支政治敏锐、作风严谨、业务过硬、服务周到、无私奉献、值得信赖的值班和信息报告队伍。要增强政治敏锐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实行分级报告。根据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05〕5号)确定的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向市政府报告。
(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县级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三)信息报告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各县(市、区)、各部门应通过书面、传真、网络等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的突发事件信息。
(三)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完毕前,信息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县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日15:00前将相关信息报市政府。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建立县级政府向省政府直报突发事件信息制度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各县(市、区)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须向省政府直接报告。信息报告的范围、时限、渠道,按照豫政办〔2008〕92号文件执行。
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注意从互联网、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四)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3月底以前,在企业、社区、村庄、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
七、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努力做好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要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要注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八、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或承担信息报告工作的处室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经常对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