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郑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6/08 颁布日期: 2016/06/08
颁布机构: 郑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6/06/08
颁布日期: 2016/06/08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8日   郑州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市可能发生的各类水上突发事件,促进本市形成指挥统一、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行动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高效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防控灾难险情发生扩展,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域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05〕5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3 适用范围   1.3.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污染以及人员、车辆、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污染的事件(以下简称水上突发事件)。   1.3.2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挥本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和修订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依据。   1.4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军地联动的原则,全面提高市政府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协调发展。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水上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准备、技能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及时对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各类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水上突发事件实行分级负责处置。市政府负责全市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级涉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市级涉水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5.3资源整合、联勤联动。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整合、征集全市社会水上应急资源,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明确不同等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队伍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2 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   2.1 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   2.1.1市水上应急指挥部   设立郑州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省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会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指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向省会应急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和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警备区、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市指挥部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成立市海事专业水上搜救机构,办公室及搜救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参与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指导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建、管理全市专业海事搜救队伍,完善社会搜救力量联动机制。   (3)负责制定全市水上应急搜救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水上应急搜救工作。   (4)负责划定县(市、区)水上应急机构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签署涉水各部门水上搜救联动、协调机制相关协议,建立应急合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6)负责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实施和管理工作。   (7)负责编制年度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的激励保障机制,完善对社会力量的奖励、表彰、补偿制度。海事专业搜救机构职责:   (1)负责制定市级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市级水上搜救预算。   (2)承担全市“12395”水上突发事件报警、救援电话的接警、水上安全监控系统、应急搜救指挥平台的管理和水上应急24小时值班工作。   (3)负责全市水上险情、警情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4)建立搜救队伍培训制度,加强应急人员的训练、比武、考评工作,提升搜救技能。   (5)负责制定水上应急演练方案,组织协调演练实施。并对县(市、区)的水上搜救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6)负责管理、使用和调配市级储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器材。   (7)培育我市水上搜救社会力量,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开展联演联训联救活动。指导县(市、区)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   (8)指导县(市、区)应急搜救的业务开展。   2.1.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际,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监测、预警预报、分级响应、搜寻救助、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本系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和有关搜救工作,编制本系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水上应急工作规划,起草水上应急工作有关制度,编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规划、年度计划,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水域交通秩序和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提供行业力量、装备和技术支持,管理海事及专业搜救机构队伍,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郑州警备区:组织指挥现役部队和人武部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协调事故或险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力量、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获救外籍人员和事故死亡、失踪人员的相关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水上应急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计划编制和有关审批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重、特大自然灾害险情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组织获救人员的安置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负责组织协调渔业、农用船舶对遇险船舶、人员实施救援提供支持。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现场疾   病防控、医疗救援、转运和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郑州水文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所辖水域的水情信息,并组织水利专家提出技术咨询建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以及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所需的相关地质灾害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水域及大气污染的监测、监控工作;对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预测评估,并对非船舶污染水域的实施治理。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对重大险情或事故地点提供特别气象预报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疏散与安置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市外侨办: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涉外事宜的联络和处理工作,获救港澳同胞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做好水上突发事件涉外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   市台办: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台胞获救以及死亡、失踪的善后处置工作。做好水上突发事件涉台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及舆情导控工作。   郑州市黄河河务局:负责提供黄河水域的水文信息、河道情况等相关信息。   市金融办:负责组织保险机构实施调查理赔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区域的电力保障,根据应急需要提供临时用电。   2.1.4市专家咨询机构   成立由交通(海事)、航空、公安、消防、通信、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河务、地质、安全监督管理、民政、应急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的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决策意见咨询。咨询机构成员由上述相关部门推荐和聘任。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提供水上应急处置的专业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水上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参与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2 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示;统一组织、指挥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确定本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决策和工作意见;做好本辖区水上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日常水上搜救社会力量的联系、组织、协调和调集工作。   2.3 全市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的整合与组织   2.3.1水上应急援救力量:包括市海事专业搜救队伍、消防救助力量、军队和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机构及可投入的企事业单位;具有水上搜寻、搜救、救捞等涉水救援能力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船舶营运单位及社会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   2.3.2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的主要职责:服从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时,保持与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水上应急救助行动结束后,根据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参加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和联防联勤日常应急工作。   2.3.3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中央和其他驻郑单位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政府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4 市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市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事发地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由市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事件情况,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领导、主要救援力量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水上搜寻救捞组、水域污染检测处理组、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咨询机构专家组、信息发布组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发布水上突发事应急搜寻、救援命令,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水上抢险救助工作。   (2)按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控制事态发展;遇危及周围船舶、设施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开展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 3 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预防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1 预测预警系统   市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机构,综合分析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送,并根据事态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市指挥部要建立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平台,准确全面接受和发布预警信息。   3.2 预警信息监测   3.2.1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水情、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生命财产安全、船舶设施损失、水域环境污染等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2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的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气象信息。   (2)水务、水文、河务部门:对江河、库区的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情信息。   (3)有关部门、单位和船舶通报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3.3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风险等级与发布   3.3.1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栺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9级以上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5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栻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9级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20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栿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7-8级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桇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6-7级的气象灾害信息;24小时内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气象灾害信息。   3.3.2市气象、水务、河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水情等预警信息。   3.4 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3.4.1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险情(栺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水上安保事件;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险情(栻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30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安保事件;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险情(栿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安保事件;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险情(桇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3.5 预防措施及行动   3.5.1市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5.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搜救机构要综合预警信息,科学研判,启动相应应对措施。海事专业应急搜救力量要进入待命状态,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5.3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5.4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告知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预警发布责任部门要及时准确播发信息。 4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   4.1 报告责任主体   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海事、水务、河务、水文、安监等机构;其他与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航运企业、涉水旅游企业、涉水景区、库区等单位,均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上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报告水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 报告内容、时限和程序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获悉水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县(市、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公众了解和掌握的水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12395 (全国统一的水上突发事件报警电话)、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接警部门迅速报告属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或上级有关单位报告。   4.3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5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突发事件险情的分析与核实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收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后,立即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水上突发事件险情进行核实与研判: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进行联系;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5)派出海事船艇或其他等应急力量船舶到现场核实;   (6)其他途径。   5.2 分级响应   5.2.1发生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一般级别(桇级)水上突发事件,启动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指挥部对县(市、区)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给予指导;   (2)较大级别(栿级)水上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3)重(栻级)、特大(栺级)级别水上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向省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请求支援;影响省内其他市、县的,及时通报相关市、县政府;   5.2.2上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仍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预案规定的相应责任。   5.3 较大级别(栿级)水上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5.3.1先期处置   (1)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2)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根据本级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事发地政府及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上级水上突发事件指挥和市政府。   5.3.2现场处置   (1)省会应急委对接报信息作出研判,提出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市较大水上事件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   (2)预案启动,市指挥部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地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情况报告;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建议;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水上搜救抢险工作按照搜寻、救援、打捞等程序,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抢险方案,确定救援区域,明确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救援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做好应急响应、搜寻救捞人员的安全防护。由承担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所属队伍、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各海事机构对参与应急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6)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7)根据事故救援现场的需要,实行水上和陆上交通管制;   (8)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措施;   (10)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11)做好现场的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12)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根据救援情况及需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责令有关部门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相应支持和保障。   (13)出现水域污染情况的,根据污染源的特性和水域污染扩展态势,紧急拟定控防污染处置措施,有序组织实施;   5.3.3扩大应急   (1)当水上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省会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   (2)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省会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3)当事态特别严重,市内已难以控制、需报请省政府协助处置的,由省会应急委决定,向省政府报告。   5.3.4信息发布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统一发布较大事件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控。   5.3.5应急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事发水域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指挥部向省会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经省会应急委批准,市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由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继续完成善后工作。 6 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工作要遵循积极稳妥、深入细致的原则。对水上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归还、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1 善后处置   6.1.1伤病人员的处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困难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必要时,市政府外侨办、市台办负责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6.3 搜救效果评估和应急经验总结   6.3.1搜救行动后评估。   (1)水上搜救行动结束后,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组成后评估小组开展后评估工作:事件社会影响重大,事件具有代表性,事件处置经验可推广借鉴,可从事件中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   (2)搜救后评估要围绕《河南省水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规定,对水上搜救行动的预警预防、险情的分析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相关环节进行客观总结分析与评价,后评估内容要做到客观公正,尽量使用中性化词语,对涉及搜救行动相关情况做出判定的部分要尽量提供数据支持。   (3)各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后评估总结报告报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在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后评估总结报告报省指挥部。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4.1县级以上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在水上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2)对参加水上搜救并表现突出的民用船舶、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适当给予补助。   (3)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给予表彰、奖励、补助的单位、集体和人员相关信息。表彰、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4)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搜救人员,由军事部门或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批准为烈士;致残的,由市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6.4.2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批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7.1.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2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需要,制定县级水上专业搜救队伍发展规划,加强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方面人才的培养、设备的配置和技术的研发,辨识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避险水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1.3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辨识。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要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和公开标识,并将结果报告当地政府。   7.1.4避险水域划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调查了解本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7.2 应急预防信息监测与搜集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常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基础信息的监测和搜集,实现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常规检测信息的共享互通,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常规数据库的内容:   7.2.1辖区水上交通重点码头、渡口、库区、航线的数量、特点、分布等基本情况;重点时段水域的水文、水情等监测信息;潜在危险源的类型、特征和影响区域。   7.2.2应急力量的地理分布、组成成分、救援能力、装备设施等信息;应急物资、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及相邻地区可用应急资源。   7.2.3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7.3 应急队伍   按照市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3.1市指挥部要建立专业门类相对齐全、装备技术较为先进的专业应急队伍。各级水上搜救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水上应急搜救人员和装备器材,通航河流及较大库区、水域所在地要建立规模适度的专业应急队伍。   7.3.2各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水上交通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包括可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3市、县两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组织协调水上社会救援力量的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广大社会救援力量的积极参与,纳入水上应急力量队伍管理,定期提供技能强化培训,有计划实施协同演练,保障训练、演习、救援行动的经费支出。各社会救援队伍的数量、特长、通讯方式及位置分布等信息在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4专业应急搜救队伍要按照水上搜救的要求配备搜救装备和器材。各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应急搜救船舶及装备器材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包括现场救援和抢险设施、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等,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5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要将各自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状况、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情况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7.3.6沿河滨湖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强乡镇水上渡运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其在应对渡运安全事故中的应急救援作用。   7.4 保险   7.4.1参加现场救援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4.2参加救援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4.3大中型航运企业要为所属应急救援力量的船舶和人员办理保险。   7.4.4参加现场救援的社会力量由其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4.5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7.5 资金、装备、物资保障   7.5.1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5.2组织水上社会救援队伍实施训练、演习及实际参与搜救所需的奖励、补偿、补助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5.3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7.5.4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物资供应。   7.5.5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输送系统,建立与其他地、市物资调剂渠道,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7.5.6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6 应急设施和科技手段保障   7.6.1针对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效、手段、环境特点,为实现及时有效应对,属地政府要加大辖区重点水域、库区、景区、码头等地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落实相应的机构配套项目。   7.6.2逐步引进水上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提升科技含量,提高应急效率。   7.7 宣传、培训、演习、检查与监督   7.7.1加强公众宣传。   (1)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宣传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生中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教育。   (3)新闻媒体要适时大力开展水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   (4)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7.7.2培训。县级以上政府及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7.7.3演习。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习。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习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习方案和演习情景,参与演习的应急组织,演习目标和演习范围,演习过程等基本内容。演习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7.4检查与监督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救助力量到位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牵头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2.2县(市、区)政府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8.2.3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全面的评审与评估,并视情况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8.2.4术语解释   总吨: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碰撞: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   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   8.2.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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