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颁布机构: 洛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1/10 颁布日期: 2008/12/07
颁布机构: 洛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1/10
颁布日期: 2008/12/07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订后重新公布。 市长:郭洪昌 2008年12月7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列为第(四)项,内容为“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其管理的供(用)水设施存在影响公共安全隐患又未及时整改(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原第(四)、(五)、(六)、(七)项的序号相应顺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做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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