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在全省部分城市试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11/06 |
颁布日期: |
2006/11/06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11/06 |
颁布日期: |
2006/11/06 |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部分城市试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的通知
(豫建科外〔2006〕46号)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委(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加快实施建筑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我厅决定在开封、洛阳、南阳、鹤壁4城市试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检测、测评方法和程序,对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措施、体形系数、窗墙比、采暖制冷方式、建筑耗能量及其能效的等级等信息进行的测评活动。
二、推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旨在通过公示建筑能耗主要信息,使建设单位明示所建建筑能耗水平,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并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措施提供依据,不断加强建筑用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
三、建筑能效标识试点建筑的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四、建筑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实施对象、标识方式如下:
(一) 实施范围:开封、洛阳、南阳、鹤壁4城市;
(二) 实施对象:
1.3个以上新建住宅小区,每个小区面积不少于10万㎡;
2.5个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其中政府办公楼不少于1个;
3.采暖地区应含有一个集中供热小区;
4.试点城市的节能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州杯、鲁班奖等参评奖工程应进行能效标识。
(三) 标识方式:
建筑能效标识实行按照单体建筑综合测评的能源消耗量(耗热量或耗电量)分级进行标识。每一级能效标识对应相应的单位建筑面积的耗热量或耗电量。1级标识表明建筑能效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节能标准,2级标识表明建筑能效高于节能标准指标15%以内,3级标识标明建筑能效高于节能标准指标15%以上(不含15%)。
五、建筑能效标识根据《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要求,采取定性与定量、现场检测与软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具备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相应资格,
七、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评价和检查。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能效标识的管理,试点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标识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建设部《建筑能效测评与管理办法》执行。
本次建筑能效标识测评试点工作,目的在于积累实践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为下一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能效标识制度打好基础,希望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及时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