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9/01 |
颁布日期: |
2004/08/12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9/01 |
颁布日期: |
2004/08/12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豫发改收费〔2004〕15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能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社会源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对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具有直接和潜在的危害性,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流向社会,其造成的危害难以估量。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的危害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危险废物实施处置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工作。
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和达不到国家规定处置标准等问题。
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性质和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应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集中处置设施所在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处置的难易程度商有关部门分类制定,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其中,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安全防护、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等费用。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的税收政策,对确须交纳的税收也应计入处置成本。
三、科学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计收办法,完善收费管理
所有产生危险废物且经环保部门认定其自身不具备安全处置能力或达不到国家规定处置标准的单位,均应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及病床利用情况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对参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其按床位交纳的处置费用,可在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作相应加收。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根据不同危险废物的处置分类,按重量计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四、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改革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
由于危险废物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标准较高,因此各地要尽快改变目前分散处置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的要求和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计划和规划逐步实现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均应根据统一编制的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计划、规划的要求建设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和职业卫生防护等要求,确保对危险废物实行安全处置,防治二次污染。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要求,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进度,逐步关闭不能达到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要求和产业政策的危险废物简易处置设施,切实消除危险废物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隐患。建成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确认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营。
各省辖市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政府倡导、社会筹资、企业运作、部门监督”的市场化机制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鼓励产生危险废物数量较多的企业投资参与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产污谁付费”的原则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化、企业化运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保障社会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普通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单位要及时收集危险废物,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产生二次污染。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审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要强化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操作规范、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措施不到位,屡查不改的,应终止其经营权;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没有能力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或处置危险废物达不到国家标准、而又不委托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其危险废物的,环保部门依法指定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
六、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本着推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和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后,各地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它收费项目。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集中处置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得比照本通知向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收取处置费用。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利实施,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具有较强的垄断性,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营成本的监审工作,合理核定收费标准,科学设定具体征收办法,并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日常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有序地实施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得为了少交费用而将危险废物混同于普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也不得为了多收费用而将普通生活垃圾混同于危险废物。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及时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