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环保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4/14 |
颁布日期: |
2006/04/14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环保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4/14 |
颁布日期: |
2006/04/14 |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豫环文〔2006〕7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现将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做好危险废物产生源的排查工作,从源头抓起,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可在环保总局www.zhb.gov.cn网站查找)的要求,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如实向省、市环保局上报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及销售去向,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各市要认真抓好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工作,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的要求,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严禁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活动,严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倒卖或擅自扩大经营许可权,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市要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位于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危害。
四、请你局将此件转发至县(市、区)环保局及相关企业,并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危险废物产生调查汇总表(见附件)上报至省局。
联系人:韩晓晗
联系电话:0371-66324365
E-mail:wkch@sina.com
附件:危险废物产生调查汇总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危险废物产生调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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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编号 │产生量│综合利用│转移量│处置方式│ 危险废物 │
│ │ 名称 │ (按│ │ 量 │ │ │ 流向 │
│ │ │ 名录) │ │(吨/年) │ (吨/│ │ │
│ │ │ │ (吨/│ │ 年) │ │ │
│ │ │ │ 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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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危险废物转移到其他地方的,要在危险废物流向中填写转移到企业具体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