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01 |
颁布日期: |
2008/05/12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01 |
颁布日期: |
2008/05/1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84号 2008年5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使用行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利用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
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商务、质监、工商、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并制订具体办法,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
第五条 自2008年6月1日起,全区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所购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
第六条 对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和回收、利用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种类、生产(销售)量和进口量、回收量、利用量及利用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抓紧修订《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任何企业不得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督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并在合格塑料购物袋上印制醒目的专用标志,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
第八条 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质量监管措施,严格执法,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对违反规定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者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第九条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指导和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制度,履行督促检查市场内商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规定的管理责任。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建立超市、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第十条 旅客列车、客车、飞机、车站、机场及旅游景区等不得向旅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铁道、交通、民航、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一条 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环卫部门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切实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废塑料数量。废旧物资回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指导、支持物资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充分发挥塑料资源的效用。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制订环境准入条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开发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提高废塑料资源利用水平。
第十四条 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对综合利用废旧塑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享受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要推行清洁生产,对回收的塑料购物袋进行利用。
第十六条 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自觉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
第十七条 提倡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选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共同营造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