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8/01 |
颁布日期: |
2006/08/01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8/01 |
颁布日期: |
2006/08/0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33号 2006年8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11号),切实提高我区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组织扑救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禁牧封育等林业及生态建设重点工程的实施,我区造林绿化步伐明显加快,森林植被得到迅速恢复。截至2005年底,全区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面积达到 2996万亩,林木覆盖率由2000年的8.4%提高到 10.5%。因我区地处西部干旱地区,受全球气候异常的影响,干旱、大风、高温等天气增多,致使火险等级持续居高不下。同时,由于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落后,林区人为活动频繁,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大,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潜在因素较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准确判断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真正做到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松懈,保护林业及生态建设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组织体系,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面广,火源管理涉及林区社会的各个方面。形成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体系,对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指挥和组织协调至关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和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强化指挥、指导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好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及重点林区的市、县 (区)要逐步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明确培训任务,落实培训责任。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市、县两级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管领导的防火指挥和业务知识培训,各市、县(区)负责抓好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和扑火队员的业务培训。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领导包片责任制、火源管理、防扑火预案、扑火前指指挥工作规范、专职指挥员任职培训考核、森林火灾报告等制度,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加强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工作,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3S (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高新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物质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从今年起,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亩林地0.1元的标准,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预算,确保及时划拨,足额到位。各市、县 (区)也要安排相应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专项经费。要继续加大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讯、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和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及装备建设。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森林防火经费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森林防火投入机制。今后,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和集中连片、较大规模的新造林地,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林区道路、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免征或优惠;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一旦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
四、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极强的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确保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扑救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的原则及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主要由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承担的要求,切实加强森林扑火队伍建设。从今年起,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白芨滩、哈巴湖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逐步组建森林扑火专业队。森林扑火专业队在防火期内实行半军事化管理,集中训练,保持高度待命状态,非防火期统一组织参加生产。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扑火救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消防、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民警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预防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严禁组织老弱病残、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参加森林扑火工作。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各成员单位能够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互相配合,积极扑救。
五、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依法防火
强化执法和监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定期对所在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要结合全民普法规划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火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防火期内,各级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适时发布禁火令,重点林区遇五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对高火险时段和火灾多发区域,要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妥善处置火情。各级防火办要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亲自带班,确保信息畅通。
六、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林区消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民警要积极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要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在高火险时段,启动信息预警机制,适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发布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信息。要广泛发动群众,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森林防火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奖惩办法,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情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