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4/21 颁布日期: 2008/04/21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4/21
颁布日期: 2008/04/2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宁政发[2008]71号 2008年4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杜绝土地闲置浪费现象,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各类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坚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研究制定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政策措施,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进行修编,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各项用地节约、集约、高效。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总量平衡。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立土地利用计划体系,做好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督工作,对增量建设用地总量、方向、结构和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控,杜绝计划外用地。积极探索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结果相衔接。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中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不得开展违反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   (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1日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国土资源厅。   (三)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为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基础设施等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经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四)深入开展企业挖潜节地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引导开发区整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开发区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审批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不得突破国家已审核公告的四至范围,并不得行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供地审批和规划管理权。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凡经土地利用评估、节约集约用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   三、严格用地供应管理。防止产生新的浪费和粗放用地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明令禁止供地类项目不得供地,对限制供地的要设定限制条件。鼓励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强化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拟定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向用地者发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并将划拨用地决定书确定的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市、县(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出让程序,按要求出具文本(文件),规范出让行为。严禁个人定价、会议定价、文件(纪要)定价等行为。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强力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五)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六)优化住宅用地结构。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七)重视发挥土地储备机构的作用。通过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优先储备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四、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等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逐步撤并零散自然村。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坚决防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现象,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二)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按照“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界址清楚、依法批准、有偿使用”的原则,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统筹发展。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村庄整治力度。   (三)严格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以租代征”形式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五、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努力少占用耕地   (一)鼓励开发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今后城市新建工业功能区原则上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新增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优先安排,在计划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   (二)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努力新增耕地。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20%用于农业开发的资金,以及其他项目和社会资金,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灌溉耕地。重点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结合基本农田整理、生态移民、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建设,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保证耕地总量平衡和占补平衡。   六、强化建设用地审批后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一)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2008年6月30前,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发布、上传信息,进行市场分析,做到数据准确、全面、安全。公开土地出让计划、过程、结果、收入及土地利用状况、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校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七、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到突出位置,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出成效。政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规划建设、环保、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把节约集约用地落到实处。   (三)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营造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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