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颁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5/27 |
颁布日期: |
2005/05/27 |
颁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5/27 |
颁布日期: |
2005/05/27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33号 2005年5月27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全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现对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经依法授权的地(市)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理顺和健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拉萨市城关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拉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各地(市)应建立健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自治区和地(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
(一)设立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总队,处级,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设的执法监察局合署办公,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公开曝光大案要案、对坚持原则和严格执法的干部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单设政策法规处,不再与执法监察局合署办公。给厅机关增加10名事业编制,增加处级领导职数4名。
(二)设立地(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科级,与地(市)国土资源局内设的相关科室合署办公。给七地(市)国土资源局各增加2名行政编制。
(三)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否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