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支持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2/28 颁布日期: 2008/02/28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2/28
颁布日期: 2008/02/28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2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对我区加强土地管理,坚守我区耕地红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做好国家土地督察的支持配合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国家土地督察部门履行职责。国家土地督察部门对我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土地管理审批事项、贯彻国家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土地督察部门在我区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核查及调查研究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并积极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对国家土地督察部门转来的有关信访、案件举报等,应及时依法进行调查或查处。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事项,上报有关文件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部门。   二、重视落实国家土地督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土地督察部门对我区土地工作的督察意见和建议,按照督察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土地督察部门。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案件和有关信息通报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将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情况报国家土地督察部门,重大案件随时通报。要及时向国家土地督察部门通报我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相关情况,以及自治区出台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土地管理等工作的重要文件,共同建立土地利用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四、建立健全与国家土地督察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分管秘书长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部门的联络工作,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部门的工作联系。自治区召开的年度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家土地督察部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调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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