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11/03 颁布日期: 2003/11/03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11/03
颁布日期: 2003/11/03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  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73号 2003年11月3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藏旅游[2003]15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旅游局、环保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旅游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产业。为保护好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防治旅游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旅游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旅游业的发展高度依赖生态环境和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在旅游开发中,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业,切实加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特别要做好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和特殊自然、人文景观区的保护,促进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科学选择旅游开发模式,正确规划旅游线路,合理确定旅游容量,处理好自然资源、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利用关系,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本地旅游资源状况和环境承载力,确定本地旅游发展目标,编制包含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协调。通过合理规划,划定功能分区,确定旅游区环境容量,明确旅游活动区域和线路,提出可持续利用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方案和技术保障措施。对于具体的旅游景区,应制定详细旅游发展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污染防治设施。   旅游区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开发建设与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旅游区内人工景点与服务设施的建设,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及色彩等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降低或破坏景观相融性的项目。   三、建立责任制,强化旅游生态环境管理   (一)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有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要把保护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文化遗存和自然风貌纳入日常工作。自治区计划、旅游、环保、建设、林业、交通、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协同开展旅游景区的环保工作,加大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已建设施的养护维修;加强对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重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发布重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县乡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当地群众参与旅游服务的组织工作。采用公司加农产、景点加农户和建立专业互助组等形式,规范群众参与旅游服务的行为,提高群众的服务水平,防止农村旅游活动破坏环境。   旅游景区开发者必须严格执行景区旅游发展规划,承担保护旅游景区生态环境、文化遗存和自然风貌的责任。   (二)加强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管理。   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禁在旅游景区采石、采矿、挖沙、开荒、捕猎和采伐林木。严格功能分区管理制度,禁止在旅游景区内兴建改变原有自然、人文景观或导致景区城镇化和商业化的建筑。   加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和文物古迹保护的监督管理,禁止在旅游区内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食品和饮料包装物、废纸等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在各个旅游区积极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制度。采取措施新建改建旅游区公共厕所,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严禁在旅游区内,尤其是在文物古迹、名木古树上乱涂乱刻、乱写乱画。   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积极创建A级景区、文明景区和风景名胜示范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保护环境的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广泛开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利用多种渠道加强资源与环境保护及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和宣传,在生态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地带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标语牌,提高旅游者、旅游管理者和旅游地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泛树立生态环境就是资源、就是财富、就是生命线的意识,逐步形成文明旅游、科学旅游、健康旅游的社会氛围。倡导开展人与自然协调和谐的生态旅游,积极开展“绿色饭店”、“绿色餐馆”、“绿色景区”和“绿色经营”活动,把保护旅游景区和线路生态环境的工作落实到基层。   加大旅游从业人员生态环境知识的培训,将环境保护知识有机融合到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用语和导游解说词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各旅行社必须为旅游团队和车辆配备垃圾袋,并落实好导游和司助人员负责的随园卫生责任制。各级旅游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线路环境质量和旅游从业人员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曝光,积极宣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旅游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典型经验,及时报道我区保护旅游环境的先进事迹。环保、旅游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每年的“6?5世界环境日”和“9?27世界旅游日”,开展大规模宣传教育活动,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努力开创旅游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新局面,   五、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负起保护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并实施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考核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努力防治旅游景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区优秀旅游县镇、A级旅游景区和文明旅游景区的创建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自治区环保、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和污染旅游区生态环境的必须予以纠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严格遵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切实保护和充分利用好本地资源,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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