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3/09 颁布日期: 2015/03/09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3/09
颁布日期: 2015/03/09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5]19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更好保护西藏碧水蓝天,建立健全西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西藏自治区境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平战结合,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密切配合。自治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实施预警、响应,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的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各有关部门为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政府应急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计委、旅游发展委、政府法制办、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政府新闻办、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西藏业务办公室等。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常设联络员,并上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形成全区联动。   (二)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地(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由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   (三)专家组。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警组。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监测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五)督导考核组。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对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各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监测   自治区、地(市)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报告自治区、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四、预警与应急   (一)预警分级。   根据西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分级,结合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划分为Ⅲ级、II级、I级三个等级(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全区两个以上地(市)将发生连续三天AQI(空气质量指数)>200。   II级预警(橙色):经预测,全区两个以上地(市)将发生连续三天AQI>300。   I级预警(红色):经预测,全区两个以上地(市)将发生一天以上AQI>500。   当全区预测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将出现以上I级、II级、Ⅲ级预警的重污染天气,启动自治区级预警。   单独一个地(市)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启动地(市)级预警。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地(市)或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达到地(市)级预警条件时,由各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地(市)的预警信息。   达到自治区级预警条件时,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由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督导发布全区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等。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以及健康防护措施提示等。   2.预警解除。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地(市)或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   地(市)级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由各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自治区级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组织、督导发布。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橙色(II级)应急响应、红色(I级)应急响应。   2.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启动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3.应急响应。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进入全区应急响应状态时,自治区各有关地(市)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市)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应急响应措施分为分级应急响应措施与部门联动措施两大类。分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部门联动措施指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状态下联合采取的措施。   (1)分级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a.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建议学校、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b.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c.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   主城区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城市公交车、校车除外),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关停施工工地30%以上;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倍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2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橙色(II级)应急响应措施:   a.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建议学校、幼儿园停止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b.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材料。   c.强制性减排措施。   对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   主城区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渣土、砂石等易扬尘运输车辆停运;主城区内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城市公交车、校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关停施工工地50%以上;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倍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4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红色(I级)应急响应措施:   a.健康防护措施。   学校、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停止开放景区景点;缩短大型超市、商场的营业时间。   b.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材料。   c.强制性减排措施。   对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   主城区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渣土、砂石等易扬尘运输车辆停运;主城区干道实行交通管制(城市公交车、校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条件进行限行:车牌号码(单双号)、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等。   关停所有施工工地;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3倍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6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2)部门联动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时,各相关地(市)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成员单位启动专项实施方案。   政府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时各地(市)、各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组织跨地(市)、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协同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有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并将治理重污染天气和节能工作有机结合。   教育厅负责督导落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学校、幼儿园停课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重点排放企业限产、限排方案和确定具体企业名单;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地(市)组织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督导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公安厅负责督导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地(市)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地(市)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监察厅负责对各相关单位落实联动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财政厅负责为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厅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下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限产、限排措施的落实。   环境保护厅负责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项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并会同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开展重污染天气区域与等级会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方案;督导各地(市)环境保护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督导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地(市)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组织开展针对公众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地(市)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应急响应措施。   交通运输厅负责督导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地(市)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保障应急响应措施。   卫计委负责督导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地(市)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适当增加应急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旅游发展委负责督导落实停止开放景区景点,并做好游客疏导、解释工作;负责通知旅行社相关限行限制信息,并协助做好旅行社游客疏导工作。   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和协调各单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质监局配合环境保护厅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   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督导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地(市)向公众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安全监管局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负责重点督导工业企业做好高毒性、高挥发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气象局会同环境保护厅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各地(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西藏业务办公室负责落实电力保障应急响应措施。   (3)浮尘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西藏冬季因自然原因偶现浮尘天气,持续时间较短,可单独采取应对措施。   建议学校、幼儿园停止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关停施工工地30%以上;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倍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实施人工降雨。   (四)信息报送与发布。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各地(市)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各地(市)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相关信息,并向相邻省份通报。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及洒水降尘、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与洒水降尘、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订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六、总结评估   红色(I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   (三)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订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气象观测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污染源解析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加快建设西藏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地(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六)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修订。   《西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附则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西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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