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公告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11/20 颁布日期: 2002/11/20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11/20
颁布日期: 2002/11/20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公告 (2002年11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450号)精神,为了确保2003年度公路养路费征缴工作的正常开展,特通告如下:   一、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之前,按照《西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3年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各缴费义务人应严格按照现行征收办法和标准,主动到当地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   二、为了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做好公路养路费征管工作,方便车主,2003年度公路养路费将全面推行包缴,并实行缴讫标志制度。即对实行包缴的车辆,交通征稽机构将缴讫标志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有缴记标志的车辆,在有效期内原则上免于检查。   三、交通征稽机构要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管力度。对拖欠、偷逃和拒缴公路养路费的,可依法暂扣车辆和有关证件,依法追缴其公路养路费并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长期拖欠、抗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自执行;对妨碍国家征费人员执行公务且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各级交通征稽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保持队伍稳定,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照章征费,文明执法。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者,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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