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0/12 |
颁布日期: |
2010/10/12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0/12 |
颁布日期: |
2010/10/12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0〕440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贵阳电监办,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建设现象严重,较大事故没有杜绝,一般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标后监管薄弱、“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并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和有关部门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企业全面、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2.主要任务。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重点,全面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做好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培育建筑劳务企业和推行项目管理,实行严格的建筑业企业和人员清出机制。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坚决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安全事故总量为目标,完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确保不突破省安全生产委员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二、严格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
4.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确保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保证本企业的安全投入,组织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费用等落实到位,要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严格审查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整改,依法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费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安全防护用品管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坚持不安全不施工。
6.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常驻施工现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应带队组织一次对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和整改复查记录。在建项目现场带班领导要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按国家规定依法给予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筑业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和《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9〕351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专家论证、复查验收、整改销号等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工整改未整改合格之前不得复工。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出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8.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一律严格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建筑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本单位相应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该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前,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保证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教育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安全监理人员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具备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
9.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创建工作,推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学习先进,做到典型引路,提高全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10.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达到规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拆除工程、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还应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方案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企业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鼓励职工进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1.加大建筑施工安全和技术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严格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278号),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技术改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设施直接相关的项目。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引导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2.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执行《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黔府办发〔2009〕77号),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要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将重大危险源和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等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3.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优评先等考核中的权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企业应当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完善企业项目承包人安全奖惩制度。企业应当与项目承包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承包人安全生产义务、权利和奖惩措施,对安全管理不善或不接受管理、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予以经济处罚或更换承包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处理;对积极创建安全标准化和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企业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加强分包单位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
14.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准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而未取得或没有按规定予以延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被暂扣、吊销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一律不得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对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和完善人员准入清出机制。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条件动态核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主要注册人员、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撤回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加大巡查力度,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施工许可条件的审查标准,对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对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施工许可动态核查,重点核查质量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等,对达不到施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撤回施工许可。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
15.依法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黔建施通〔2007〕372号)规定的标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县级监督机构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打击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任务、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长效机制,采取网上曝光、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有效措施,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审查论证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督查和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出台《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贵州省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在建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等的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作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投标、依法处罚等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建筑业企业、省外入黔建筑业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
16.强化层级指导和目标考核。制定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中对目标任务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年度安全评优资格。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安全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的地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督查制度,重点督查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每年督查不少于4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必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7.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加强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及时上报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的简要情况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由其作出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相关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依法予以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予以暂扣、吊销安全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中关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资质、资格的处罚条款,严格执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50号),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投标资格。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各地主要负责人要重视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健全“一岗双责”制度,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对安全生产负责总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到管人、管事和管安全相结合。各地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促进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地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重点安全生产工作,以工作保目标、以目标保安全、以安全促转变,督促工作任务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我厅将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各地、各单位要将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我厅。
附件: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略)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