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9/15 颁布日期: 2010/09/15
颁布机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州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9/15
颁布日期: 2010/09/1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0〕441号) 各市(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我厅陆续接到相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新闻媒体和个人反映部分在建项目使用的建筑厨房、卫生间排烟、排气道(以下简称排烟气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报告。据相关机构检查,部分进入施工现场的排烟气道为不合格品,有的甚至还把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高碱玻璃纤维制品作为排烟气道的增强材料,此外还存在进场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指标不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和施工不规范等问题。为杜绝劣质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排烟气道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排烟气道的通风性能测试报告、耐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性能检测报告的原件进行严格审查。其中耐火极限性能应当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不低于1.00h。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或检测指标不齐全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材料进场后,经抽样复检出厂检验指标合格方可用于工程。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和选用建筑排烟气道时,应当采用国家和贵州省的标准设计,并优先选用贵州省标准设计。不得选用国家和贵州省标准设计以外的排烟气道。   三、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因质量不稳定,列入限制使用技术目录,自本通知下发后,禁止在我省小高层及超高层建筑中使用。建筑排烟气道的生产商应对生产工艺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实现工厂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禁止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气道在建设工程中应用。   四、为做好淘汰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烟气道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建筑新技术推广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在我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排烟气道产品,应当取得《贵州省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认定证书》,并列入我省建设新技术推广目录,未取得推广项目认定证书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应用。   五、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加强排烟气道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责令修改设计。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排烟气道进场质量及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标准设计以及本通知要求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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