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颁布机构: |
贵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2/25 |
颁布日期: |
2010/02/25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2/25 |
颁布日期: |
2010/02/25 |
贵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当前,我市春耕生产农事用火渐入峰期,旅游及祭祀等活动频繁,加之天气回暖等诱发因素作用,火灾隐患数量直线上升,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特发布贵阳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2010年2月25日至5月10日,在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严禁: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违反本禁火令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惩办查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本禁火令者,视情节轻重依法惩办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工作。
附: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电话:
市公安消防指挥中心:119
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5964317
云岩区:8351074 南明区:5512030
花溪区:3851138 乌当区:6846287
白云区:4831153 小河区:3807992
清镇市:2528370 修文县:2372155
息烽县:7721170 开阳县:7221229
金阳新区:7980262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