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01/18 颁布日期: 2010/01/18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01/18
颁布日期: 2010/01/18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安发〔2010〕5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0号)精神,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一)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重要原因是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在部分行业和领域没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措施不落实、治理不彻底。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各级政府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违法生产。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   (五)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界定事故隐患等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省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备案督办制度,市(地)、县(市、区)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落实受理事故隐患举报信息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建立事故隐患举报信息收集、受理、核实和查处制度,制定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举报事故隐患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开通12350举报电话,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安全检查、受理群众举报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八)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企业负责、部门监管、政府督办、限期整改”的原则,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建立从发现到消除事故隐患的闭合管理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治落实、验收注销”五项制度。   1、排查建档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各生产工序和生产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专家评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基本情况及其产生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及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已经采取的安全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下月5日前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情况、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社会监督举报的情况,汇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台帐》,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表》,于下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2、下达指令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确属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同时将《隐患整改指令》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在各种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当场不能整改的,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将《隐患整改指令》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接到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确属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对当场不能整改的,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将《隐患整改指令》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隐患整改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单位、治理责任人、治理内容、治理要求、治理期限。   3、挂牌督办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市(地)、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列入本级政府的督办事项,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措施落实,并逐级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省政府安委会每年对备案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媒体上公告一次。市(地)政府每半年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媒体上公告一次。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媒体上公告一次。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省政府备案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要求的予以适当资金补助。   4、整治落实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消除,保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省政府安委会每年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省政府备案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地)、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抽查。市(地)政府要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要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报批评。   5、验收注销制度   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有关部门要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注销;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完成治理;对于无法完成治理的,提请同级政府关闭。   三、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追究   (九)严格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责制,把事故隐患当成事故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把有关情况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由发证机关暂扣相关证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隐患不治理、不报告,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引发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   (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认真研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各种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排查治理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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