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88/12/26 颁布日期: 1988/12/26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88/12/26
颁布日期: 1988/12/26
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齐政发〔1988〕93号 1988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管好修好城市各项排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泵站、出水口、滞水池、氧化塘、检查井、排水管道、明渠、涵管、闸门、收水设施及其它有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 排水设施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 为保证排水设施的使用效能,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移动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流向(包括单位自建的雨水管道),应本着先改建、后占用的原则,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由移动单位承担费用。   (二)在排水干线两侧五米内,支线两侧三米内不得修建构筑物、建筑物以及植树、埋杆或堆压物资。对临时占压排水设施的,须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三)严禁向排水设施直接排放或倾倒污水、废水和液化气废液、粪便、垃圾等杂物。收水设施十米以内,严禁堆放垃圾、物料、残土等杂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盗窃、堵塞,保证其正常使用效能。用于排水设施的井盖、井圈、井篦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六条 未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排水管线或排水明渠上接管、掘口、断水、修闸。   第七条 因基建施工排放废水,施工单位应向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临时排污费后方可排放,但不准将泥沙、污物排入管道。   因基建施工,需要在原有排水设施地段埋设其它设施时,须报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技术规范或议定的方法施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而损坏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要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 排水设施因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进行抢修时,各用户应按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立即停止排水。   第九条 市管排水设施,由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单位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明渠、滞水池及其连接管线的管理、维修、养护、由所在区负责。   第十条 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各有关产权单位,应建立管理、维修、养护责任制。对排水设施经常巡视检查,发现管道堵塞和设施损坏,须立即疏通和修复。因排水设施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损失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或有关产权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三章 排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室外新建、改建或更新改造的排水工程,须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部门批准。   室外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应按国家《排水工程验收规范》和有关规定,由排水设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自建管线,在流量允许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准许其它单位接入。接入单位事先与产权单位就费用、养护等事宜进行协商,签定协议,并按规定到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如双方对接入等有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有关单位可在接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对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新建地上、地下工程与原有排水管线发生矛盾时,按照“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性工程服从永久性工程,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以及区别先建后建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技术与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凡需改动城市原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先改后建,并自行承担其改线费用,否则,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管道与其它工程管线的间距,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室外排水设施规范》规定执行。 第四章 污水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污水、废水,必须进行综合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一)有毒、有害和传染病源菌物质超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   (二)带有大量悬浮物、沉淀物、各类油脂、沥青以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的;   (三)含有或带有其它腐蚀管道、危及排水作业安全物质的。   第十六条 未经市环保部门和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自然水体、(江、河、湖、泡)、低洼地排放污水、废水。   第十七条 利用污水、废水灌溉农田、养鱼,须经环保部门和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不得损坏排水设施。 第五章 排水收费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一律按规定缴纳一次性排水设施配套费。   凡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扩建(含楼房接层)或改变原建筑物使用用途而增加排水量的,应按规定增缴排水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不含雨水管道)、自然水体和地下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逐月缴纳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经环保部门和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可监督排放,限期处理,并根据水质超标程度,按正常排污费的二至四倍加收损害设施附加费。   第二十条 向城市雨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临时排污费。施工单位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废水的,亦应缴纳临时排污费。   经批准利用污水、废水灌溉农田、养鱼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临灌费。   经批准占压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占压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本章各项收费的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因情况变化确需变动本章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配套费、排污费(包括损害设施附加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并在工作中作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私接、滥建的排水设施,要予以拆除,人工费由违章单位承担;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新建或原有排水设施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权单位要限期改建或拆除重建,否则,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向城市管网排水。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并限期拆除。其中对违反(二)项逾期不拆除的,还应加倍征收排水设施占压补偿费并强制拆除。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三)项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二款规定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排水,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排水,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含隐瞒排水量)规定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按漏缴排污费或损害设施附加费的一至三倍收费。如到期不缴,每超过一周,追缴1%至5%的滞纳金。对拒缴排污费或损害设施附加费的,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有权通过银行强行划拨,并停止其向城市管网或自然水体排水。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污水、废水灌溉农田或养鱼的,除没收其排灌设施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八)对阻挠执行公务或谩骂、殴打排水管理、作业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排水设施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罚款,由收缴部门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损坏城市排水设施,责任者无力自选修复,而由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更换的,责任者应支付修复、更换费用,其标准见附表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齐政发〔1984〕88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征收城市排污费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齐政发〔1987〕39号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根据齐齐哈尔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决定,原齐政发〔1982〕116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中“第三章排水设施管理”同时废止。 附表一         城市排水收费标准                              单位:元 <font size=+1> ┏━━━━━━━━━┯━━━━━━┯━━━━━━━━┯━━━━━━━━━┓ ┃收 费 项 目  │计算方法  │ 金  额   │备      注 ┃ ┠─┬───────┼──────┼────────┼─────────┨ ┃ │住宅楼、办公 │建筑面积  │        │指令性开发小区  ┃ ┃ │楼、教学楼  │      │    6    │按四元计算    ┃ ┃ ├───────┼──────┼────────┼─────────┨ ┃排│商店及其它服 │建筑面积  │        │         ┃ ┃ │务行业    │      │    3    │         ┃ ┃水├───────┼──────┼────────┼─────────┨ ┃ │饭店、食堂、印│最高日排  │        │         ┃ ┃设│染社、理发店 │水量(吨) │  400   │         ┃ ┃ ├───────┼──────┼────────┼─────────┨ ┃施│工业企业、事 │最高日排  │        │         ┃ ┃ │业单位    │水量(吨) │  500   │         ┃ ┃配├───────┼──────┼────────┼─────────┨ ┃ │营业性浴池、 │最高日排  │        │         ┃ ┃套│豆制品厂   │水量(吨) │  100   │         ┃ ┃ ├───────┼──────┼────────┼─────────┨ ┃费│旅店、招待  │      │        │         ┃ ┃ │       │床位(张) │  150   │         ┃ ┃ │所、医院   │      │        │         ┃ ┠─┴───────┼──────┼────────┼─────────┨ ┃         │排 水 量 │        │按上水量的80% ┃ ┃ 排 污 费   │      │ 0.125   │         ┃ ┃         │ (吨)  │        │计算       ┃ ┠─────────┼──────┼────────┼─────────┨ ┃         │      │        │ 施工单位向城市 ┃ ┃ 临 排 费   │  年   │ 50-400 │污、雨水管道排污,┃ ┃         │      │        │按每吨四元收取  ┃ ┠─────────┼──────┼────────┼─────────┨ ┃         │排 放 量 │        │         ┃ ┃ 临 灌 费   │      │   0.06  │         ┃ ┃         │ (吨)  │        │         ┃ ┠─────────┼──────┼────────┼─────────┨ ┃         │占压面积  │        │         ┃ ┃ 占压补偿费   │      │0.03-0.05│         ┃ ┃         │      │        │         ┃ ┗━━━━━━━━━┷━━━━━━┷━━━━━━━━┷━━━━━━━━━┛ </font> 附表二      城市排水设施修复、更换收费标准                                     单位:元 <font size=+1> ┏━┯━━━━━━━┯━━━━┯━━━━┯━━━━━━━━━━━┓ ┃序│       │ 计算 │    │           ┃ ┃ │收 费 项 目│ 方法 │ 金 额 │ 备      注   ┃ ┃号│       │    │    │           ┃ ┠─┼───────┼────┼────┼───────────┨ ┃1│井    盖 │  个  │150 │           ┃ ┠─┼───────┼────┼────┼───────────┨ ┃2│井    圈 │  个  │ 70 │           ┃ ┠─┼───────┼────┼────┼───────────┨ ┃3│收 水 篦 子│  个  │ 80 │           ┃ ┠─┼───────┼────┼────┼───────────┨ ┃4│检查井    │  座  │400 │           ┃ ┠─┼───────┼────┼────┼───────────┨ ┃ │       │    │140 │ φ300(Cm)  ┃ ┃ │       │    ├────┼───────────┨ ┃ │       │    │170 │ φ500(Cm)  ┃ ┃ │       │    ├────┼───────────┨ ┃ │       │    │190 │ φ600(Cm)  ┃ ┃5│ 污雨水管道 │  m  ├────┼───────────┨ ┃ │       │    │200 │ φ800(Cm)  ┃ ┃ │       │    ├────┼───────────┨ ┃ │       │    │400 │ φ900(Cm)  ┃ ┃ │       │    ├────┼───────────┨ ┃ │       │    │700 │φ1000(Cm)以上┃ ┠─┼───────┼────┼────┼───────────┨ ┃6│收水井    │  座  │ 50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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