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流域(齐齐哈尔)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5/22 颁布日期: 2008/05/22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5/22
颁布日期: 2008/05/22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嫩江流域(齐齐哈尔)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嫩江流域(齐齐哈尔)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嫩江流域(齐齐哈尔)涉水 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的实施,巩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行动成果,确保我市水污染减排工作目标如期实现。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7号)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5月25日至8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嫩江流域(齐齐哈尔)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和嫩江流域(齐齐哈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水环境污染问题,有力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工作,促进我市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市涉水排污企业。   (二)整治重点:一是2007 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时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二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乳制品、啤酒、淀粉、屠宰、制糖、纺织等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三是北三区包括医院和大中型饮食业在内的所有涉水企业。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一律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发现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因其它原因环境影响评价不能通过环境保护审批许可的,要责令关闭、转产或搬迁。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按上限予以罚款。对试生产超过6个月,污水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污水超标准排放的,要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达标排放并申请验收,按上限予以罚款。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擅自拆除、闲置、间歇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四)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仍继续生产且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其淘汰,停止使用。自淘汰之日起,逾期两年以上仍未淘汰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上限予以罚款。   (六)督办案件整改完成情况。2005年以来国家、省、市、县挂牌督办的企业,未按督办要求整改、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分清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取缔情况。今年上半年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八)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达到规范要求;污染物排放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查清原因,责令整改,限期达标排放,并予以行政处罚。   (九)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在去年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一是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对各地发布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保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等“土政策”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产的,责令停产并处罚款。四是对未申请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未建设就投产的,责令停产。七是对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限期治理,限产限排。   (十)排污费缴纳情况。发现拒缴、少缴排污费的,由当地环保局责令其限1个月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环保部门进行稽查征收。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的,由有批准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环保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可以直接稽查征收减免和缓交的排污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5月25日至6月5日)。各地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与整治工作的部门,明确要求,制定方案、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6月6日至7月5日)。各地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点涉水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环境问题按一般、重点和突出进行分类,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三)总结验收(7月6日至8月5日)。各地政府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上报市环保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次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市)区政府未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或处罚不到位的,由市环保局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赵万山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李秀章  市政府副秘书长、发改委主任       赵锡明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 洁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立刚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俭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 建  市安监局副局长       肖晋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洪星  市经委副主任       金维强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嫩江水系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军功、邵会详,电话:6112577,电子信箱:qhbnjsxb@sina.com。   (二)加强协调配合。环保局要切实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各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监察机关要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保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等“地方保护的土政策”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交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   (三)加大惩治力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在整治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要重新核定其排污费,符合法定加倍征收情节的,要加倍征收排污费。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要限期整改,暂缓审核入园项目环评。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和《商务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商综发[2007]392号)要求,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向银行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通报,由金融部门停止对其信贷支持,商务部门停止受理其出口业务申请,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环境违法的代价和成本。   (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将宣传工作贯穿在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造声势,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积极监督、检举环境违法企业。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地6月25日将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8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和电子版)和《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情况表》(附后)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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