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9/04/10 颁布日期: 2009/04/03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9/04/10
颁布日期: 2009/04/03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建发〔2009〕50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机构,哈尔滨铁路局,中直、省直在哈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 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备案管理,并对区、县(市)依法签订的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哈尔滨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发承包双方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发包人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承包人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与承建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代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七条 合同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八条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备案。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使用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书》签订解除协议。   第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条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可以联合承包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体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承包各方要签订联合承包合同,明确各方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协作关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并推选出承包代表人同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确定合同价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人编制报价书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备案通知书(留存原件)、招投标文件(核验原件);   (二) 非招标工程提供承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报价书(留存原件);   (三)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留存原件)。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证明材料(留存原件);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备案通知书(留存原件)、招投标文件(核验原件);   (三) 非招标工程提供分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报价书(留存原件);   (四)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留存原件);   (五)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核验原件);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留存原件)。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劳务分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备案的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核验原件);   (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备案通知书(留存原件)。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易引起合同纠纷的计价条款部分审核,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对于申请备案合同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见“合同备案意见书”),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修正,对于未按“备案意见书”进行修正而引起合同纠纷的,造价管理机构不予调解。   (一)施工合同   1.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3.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5.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数额(不少于合同价款的25%)、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工程价款60%-90%)和时限;   8.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预付金额(开工前预付不低于总额的30%-50%)、支付办法、抵扣方式等;   9.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10.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采用固定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措施项目的调整方法。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的国有投资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应超过200万;   11.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   12.采用可调价格,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各项可调因素的约定;   1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并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   14.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办法;   15.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6.争议的解决方式。   (二)专业分包合同   参照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计价方式应与施工合同一致。   (三)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七条 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合同备案人员应当提示合同双方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因素,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八条 合同中合同价款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工程和已建成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备案由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示范文本未列内容,如发包人或承包人另有要求,双方应当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工程造价问题;调解不成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而发生的合同纠纷,造价管理机构不予调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九款规定,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合同的履约监管,对于垫资、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不按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行为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已完工程,合同双方申请补办合同备案的,需签订《无争议承诺书》,造价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条款进行必要纠正后,不再审核合同其它内容,予以补办备案手续,并将合同双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查询合同档案,公安、司法等部门人员及律师可持司法委托函或调查函及本人工作证查询合同档案,除上诉人员外不接受他人对合同档案的查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只可当场查阅,原件不予外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备案的;   2.未按备案合同依法履约的。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哈尔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3日颁布的《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哈建发〔2006〕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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