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严格禁止无资质承揽劳务作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6/01/01 |
颁布日期: |
2006/04/25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6/01/01 |
颁布日期: |
2006/04/25 |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严格禁止无资质承揽劳务作业的通知
(哈建发〔2006〕57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在哈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预防建筑领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严禁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或私招滥雇劳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改正;5月1日以后拒不改正或再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从重处罚。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其劳务作业由本企业承担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与每一个劳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同时提供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证明资料。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时,必须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并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
四、为加快我市建筑劳务队伍的发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如下扶持措施:
(一)新申办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随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快审批速度,为企业搞好服务。
凡因持岗位职业技能证书的人数和注册资金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对其审批条件可暂时放宽至相应类别等级标准要求的50%,三年后达到相应类别等级标准。同一人可同时持有3个不同工种的岗位职业技能证书。
(二)加大对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培训力度。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当降低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收费价格,减轻劳务企业的负担。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分类指导工作,积极引导劳务队伍组织者、召集人以合资入股形式组建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逐步使劳务队伍的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杜绝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把违法进行劳务分包、无资质承揽劳务作业、拖欠建筑劳务企业劳务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作为今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凡被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企业,将依法对其在资质晋级、增项、招标、评优等方面给予限制。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