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通知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5/01 颁布日期: 2010/04/15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5/01
颁布日期: 2010/04/15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墙体材料革新是保护耕地、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严禁建设项目使用粘土制品,是促进墙材行业结构调整、提高行业层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居住环境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快墙体材料革新步伐,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力度,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扶持粘土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墙材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品发展方向,加快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   (二)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在市区、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推动农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对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按规定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二)对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搀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三)鼓励设计、施工、生产、科研等单位,广泛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三、强化监督管理,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一)建设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拒绝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明确标注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和技术性能指标。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据国家禁实和墙改政策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进行认真查验,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禁以粘土制品替代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的产品。   (二)对未按规定设计和施工的建设工程,市墙改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建筑节能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严格审批用地取土,促使粘土制品产量逐年减少。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足额征收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各项税金,严禁按简易办法征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市政府成立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董玉辉、市建设局局长李文昌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国税局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副局长郭彦军同志担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关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开展。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六、自2010年5月1日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非粘土新型承重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的通知》(石政发〔2005〕30号)停止执行。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黏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黏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l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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