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9/29 颁布日期: 2013/09/29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9/29
颁布日期: 2013/09/2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函〔2013〕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力争超过100项,新增绿色建筑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确保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   1.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2.正定新区起步区内建筑项目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3.鼓励支持全市新建商业建筑、商品住宅及农村新民居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支持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改造。   4.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实行自愿申报评价标识;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及由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率先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逐步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进行评价标识。   (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强化政府的引导、示范和扶持作用,加快政策法规、标准标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约束和推进机制。在绿色建筑的立项、规划、土地出让阶段将建设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作为项目批复的前置条件。注重培育绿色建筑服务市场,发展壮大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机构,激活绿色建筑实际需求,调动各方主动参与实施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建筑工作长期可持续发展。   2.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全市新建各类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办公、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交通等领域公共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正定新区建筑,率先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支持各类园区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实施《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科学合理地推广适宜、经济的绿色建筑技术,实施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   3.点面结合,全面发展。突出抓好单项工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同时要注重绿色建筑技术区域集成应用,大力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既要注重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同时也要注重工作模式、推进机制的创新,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项目建设管理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将建设项目绿色建筑方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内容,未通过评估、审查的项目不得出具节能评估或审查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要设置绿色建筑专篇,并说明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二)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在规划实施前提出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要求,并在出具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时明确注明,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划拨、出让时,将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绿色建筑建设用地比例等相关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在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而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五)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建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对绿色建筑给予一定奖励。   (七)国资、商务、水务、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园林、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配合抓好绿色建筑有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加强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等阶段的监督管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和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三、奖励资金申报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对获得运营阶段二星(含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国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米。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省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严格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对公益性建筑、商业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对于商品住宅项目研究制定奖励资金兑付给购房人的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绿色建筑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创新工作机制,形成协调一致、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制定推广政策。制定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及配套政策。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及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积极引导建设、设计及施工企业创建绿色建筑,将运营阶段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优先推荐。各级财政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将绿色建筑增量投资一并纳入预算。鼓励各县(市)、区设立绿色建筑配套奖励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   (三)强化科技支撑。围绕绿色建筑发展中共性技术问题,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绿色建筑科研攻关和应用示范活动,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企业、绿色建材企业、节能服务机构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在绿色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提升我市绿色建筑技术水平。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绿色建筑科研项目应优先给予立项资金支持。   (四)严格目标考核。将市区和各县(市)、区年度绿色建筑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绿色建筑考核评价工作中。强化监督检查,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搞好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渠道大力宣传绿色建筑有关知识,使绿色建筑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培训班、现场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有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管理、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石家庄市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促进我市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改善城乡环境,市政府决定成立石家庄市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李晋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赵新朝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建设局局长   宋国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贾东旭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能源办主任   张雅琳 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生彦 市财政局副局长   梁 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华平 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肖香宝 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杨文波 市商务局副局长   韦 东 市国资委副主任   刘占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英才 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振华 市水务局副局长   马 力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树斌 市文化局副局长   杨兰朝 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吴丽艳 市体育局副局长   曹梦林 市园林局调研员   卢首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王华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张雅琳,市财政局副局长刘生彦,市建设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辉同志兼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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