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7/01/21 颁布日期: 2017/01/21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7/01/21
颁布日期: 2017/01/2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发〔2016〕8号)确定的水质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6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及奖励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和范围   (一)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河北省水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考核范围。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考核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24个县(市)、区水环境,市考核断面情况和水质考核标准见附表。   (三)考核断面调整。   在原有考核断面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   1. 去掉正定县“固营桥”断面(滹沱河),增设正定新区“黄庄”断面。   2. 增设“正定县水站”断面,对正定县考核。   3. 增设“猴刎”对照点(滹沱河)。   4. 增设“下槐镇”断面(滹沱河),对平山县考核。   5. 增设“平山桥”断面(冶河),对平山县考核。   6. 去掉井陉县“金良河桥”断面(冶河),增设井陉县“岩峰水站”断面。   7. 增设“地都”对照点(冶河)。   8. 增设“高邑县午河出境”断面,对高邑县考核。   9. 增设“赞皇县槐河出境”断面,对赞皇县考核。   10. 增设“元氏县槐河出境”断面,对元氏县考核。   11. 增设“新乐市木刀沟出境”断面,对新乐市考核。   12. 增设“行唐县大沙河出境”断面,对行唐县考核。   13. 长安、新华、裕华、桥西区水质目标考核点采用水质自动站断面。   其它断面不变。   (四)考核因子。   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二、考核监测   建成且正常运行的水质自动监测站,使用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对将来建成的水质自动监测站,考核断面会做相应调整,以发文为准),其它采用人工监测数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数据无法使用时,根据情况随时改为人工监测。   三、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一)市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 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以0.2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2. 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2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二)市考核断面氨氮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 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以0.5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2. 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氨氮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5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三)市考核断面总磷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以0.5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总磷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总磷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5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总磷浓度监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12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   (四)恶意和非法排污行为导致的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超标,按上述标准执行,视超标次数累计扣缴,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   (五)县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各县(市)、区可参照市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执行,也可制定严于市扣缴标准的本地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四、考核奖惩   除按月实施上述生态补偿金扣缴外,年终考核时,视考核断面水质年度均值情况实施奖惩相结合的制度。   (一)惩罚措施。   1. 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Ⅲ类和好于Ⅲ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不到Ⅲ类标准要求,为IV类的,一次性扣缴100万元;为V类的,一次性扣缴300万元;为劣V类的,一次性扣缴500万元。   2. 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IV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不到IV类标准要求,为V类的,一次性扣缴100万元;为劣V类的,一次性扣缴300万元。   3. 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V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不到V类标准要求,为劣V类的,一次性扣缴200万元。   (二)奖励措施。   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IV类-V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的,以及水质考核目标为劣V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V类及以上标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五、生态补偿金扣缴和奖励程序   (一)市级生态补偿金扣缴。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据市考核断面每月的检测结果,核定每月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并以市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出扣缴通报,抄送市财政局。   2.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7月底前实施市对各县(市)、区上年度生态补偿金扣缴。   3. 市环境保护局每年1月根据市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进行测算,达到规定惩罚标准的,以市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出惩罚通报,抄送市财政局。惩罚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作为市级生态补偿金,用于弥补省级扣缴缺口或县(市)、区奖励。   4.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或奖励)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   (二)市级生态补偿金奖励程序。   市环境保护局每年1月根据市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进行测算,达到规定奖励标准的,以市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各县(市)、区政府发出奖励通报,抄送市财政局。奖励资金从市级生态补偿金中列支,并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核算制度下达相关县(市)、区,按生态补偿金规定用途使用。   六、生态补偿金的用途和使用   (一)生态补偿金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以下规定项目:   1. 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   2. 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   3. 水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4. 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5.其他应当予以支持的项目。   (二)按照市级生态补偿金奖励计划,市财政局及时将奖励资金指标下达到相关县(市)、区财政。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后2个月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各县(市)、区财政与环保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生态补偿金使用和有关项目建设工作。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形成生态补偿金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态补偿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七、其它规定   (一)对于恶意干扰水质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以及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造成水质自动监测站不能正常工作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对该断面的数据取单次最大值作为本月考核数据。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核算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其中涉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区扣缴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将需省代扣的有关省财政直管县(市)、区跨界断面扣缴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报送省财政厅代为扣缴。涉及市财政直管县(区)扣缴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将需扣缴的有关市财政直管县(区)跨界断面扣缴情况报送市财政局扣缴。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质目标考核断面及考核指标的通知》(石环领办〔2013〕56号)和《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建〔2013〕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县(市)、区水质考核断面及考核指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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