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7/25 |
颁布日期: |
2008/07/25 |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7/25 |
颁布日期: |
2008/07/25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8〕7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由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不含煤矿事故)以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要按《通知》要求,在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0日前,报省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经审核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复。
二、由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不含煤矿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要按《通知》要求,在向县(市)、区政府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0日前,报省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经审核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复。
三、由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不含煤矿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要按《通知》要求,在向县(市)、区政府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0日前,报市安监局,经审核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复。
四、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有关部门要在调查处理结束后10日内,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安监局。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并按照《通知》的要求,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备案工作。要对"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要建立事故处理信息反馈机制,处理执行机关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责任追究进展情况。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