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与监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3/08/07 颁布日期: 2013/08/07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3/08/07
颁布日期: 2013/08/07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与监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和改善发展环境的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行为,本着依法办事、清理规范、简政放权、优化高效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最新修订规定,经局研究,现就市、县两级安监部门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具体分工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管理权限实施分级管理的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在我市辖区内进行下列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由市安监局组织安全审查:   ⑴属于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   ⑵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⑶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⑷省委托的。   对除上述范围外,其他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的(不包括中央、省属单位),一律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办理安全审查,市安监局派员参加。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经营储存下列品种或者设有下列储存设施的单位,由市安监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⑴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   ⑵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品种的;   ⑶建有储存设施且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除上述范围外、原由设区市行使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即其他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的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单位)一律由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在我市辖区内进行下列非煤矿山、四等、五等尾矿库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由市安监局组织安全审查:   ⑴属于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   ⑵省委托的。   对除上述范围外,原由设区市行使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   (二)行政监管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市安监局负责下列应急预案的备案:   1.县级安监部门的应急预案;   2.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市属企业;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4.省委托的。   除上述范围外,其他生产经营等单位(不包括中央直属、省属驻所在辖区单位)原由设区市行使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备案权限全部下放,一律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二、全部下放县级管理的事项   (一)生产及经营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   原由市安监局行使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经营第二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权限全部下放,一律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二)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中央直属、省属驻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和当地企业相关事项备案,一律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三、取消合并的许可与监管事项   (一)取消事项   三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培训、评价、检验检测)备案。   (二)合并事项   将原单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并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的一个环节,不再单独作为一项监管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局机关、各县(市)区要按照办理行政许可、承办监管事项的有关要求,尽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监管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规范,经法规、监察部门审定后,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二)履行法定程序,做到便民高效。要明确公务管理分级责任主体,确定岗位职责,完善管理标准,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及时公开审备结果,健全行政许可和监管事项文书、案卷。对接收申请、一次性补正材料、受理、现场核查、决定以及撤销、注销、变更、延续等及时告知申请人,规范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制式文书或省发布的行政许可案卷标准格式,规范建档。   (三)严格按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实施行政管理。对法定条件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对法定标准不得提高或者降低,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者擅自增设县级部门审核、初审环节。对符合法定标准、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完善“一站式”服务,实行“窗口”统一接收、送达。对于批准的行政许可与监管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要及时通过局网站予以通告。有关部门要将承办各类行政许可、监管事项的办理期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一半时间办结。实行行政审批岗位AB角制度和许可到期前部门主动提前告知制度,避免出现工作无人承接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为准确掌握基层情况,对承办行政许可、监管事项的部门实行下级审批结果报备制度。县级部门自作出许可、备案决定之日起30日内,要将准予许可和备案的决定以及与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相对应的申请人信息,报市局对口业务部门备查。需要向省安监局报备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   (六)纠正重审批、轻监督问题,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批准许可或备案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管理相对人实施动态监管,发现管理相对人不再具备许可或备案条件的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于许可和备案部门,法规、监察部门要做好承办事项检查监督,严格行政审批和公务办理过错责任追究,规制人为因素,防止工作疏漏和错误。   (七)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所有事项的衔接工作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县(市)区所有事项的衔接工作要在8月31日前完成。   附件:1.清理规范后的市安监局管理权限行政许可事项(略)   2.清理规范后的县级安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略)   3.清理规范后的市安监局管理权限行政监管事项(略)   4.清理规范后的县级安监部门行政监管事项(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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