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专业爆破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4/13 颁布日期: 2004/04/13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4/13
颁布日期: 2004/04/1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 专业爆破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33号)   井陉县、平山县、灵寿县、行唐县、元氏县、高邑县、赞皇县、鹿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有关县(市)区组建了民爆物品专业爆破队,专业爆破队组建以来,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中发挥了良好作用。但目前专业爆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仍没有按要求组建,有的虽已组建,但爆破业务覆盖面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加强专业爆破队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专业爆破队建设。没有组建专业爆破队的县(市)区,要抓紧组建。专业爆破队原则上应由民爆公司组建,具备爆破资质和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组建;实行台阶式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实行洞采的煤炭、冶金矿山等企业,可以自行组建。已组建专业爆破队且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二、组建专业爆破队必须经县级公安部门批准,到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报市公安局备案。专业爆破队应符合行业标准,具有相应的工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必需的专业爆破器材、运输车辆等条件。爆破队人员要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作业证后,方可从事涉爆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民爆公司的专业爆破队或具备爆破资质和法人资格企业的专业爆破队要在指定辖区内进行采矿、打井等一般性爆破作业。实行台阶式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实行洞采的煤炭、冶金矿山等企业的专业爆破队,只能在本企业内部进行爆破作业,不得承揽其它任何爆破业务。   四、专业爆破队采取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准。各地的专业爆破队应具备足够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范围,并提供优质服务,保障辖区有关企业的正常爆破作业生产。   五、要切实加强专业爆破队的管理。有关县(市)区要组织对专业爆破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要对专业爆破队涉爆人员、爆破器材、储存条件等进行审验,合格的发证,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再从事爆破作业。   市政府将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县(市)区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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