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鄂政发〔2007〕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现将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湖北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生态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一、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把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与转变渔业增长方式、优化渔业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处理好资源养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实现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相统一。 2.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纳入生态建设的总体部署,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同时,针对水生生物资源在水生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和不同水生生物的特点,以资源养护为重点,实行多目标管理;在养护措施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 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水生生物资源的区域分布特征,从资源增殖、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域污染防治及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等方面着手,确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方向与措施,保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的完整性。 4.坚持共同参与的原则。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保护公共资源的主导作用,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制。同时,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奋斗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10年,水域生态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濒危物种数目增加、水域综合功能和效益日益减弱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专业渔业捕捞渔船数量有所减少,捕捞强度明显减轻;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苗种数量达到10亿尾以上、增殖珍稀濒危物种苗种数量20万尾以上;主要河流、土著鱼类重要栖息繁衍水域和超过10万亩的大型湖泊、水库,与长江同步实施禁渔期制度;完成全省水生生物资源普查;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达到7个以上;出台全省养殖规划,养殖证核发率达到100%;建立健全全省重点渔业县(市)和重点渔业水域的渔业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80%以上。 2.中期目标。到2020年,水域生态环境逐步得到修复,渔业资源衰退和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渔业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基本相适应;省内大中型湖泊、水库以及通江河流等天然水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20亿尾以上、增殖珍稀濒危物种苗种数量30万尾以上;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达到12个以上,建立湖北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数据库;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90%以上。 3.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资源实现良性、高效循环利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处于整体良好状态,基本实现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水域生态环境优良的奋斗目标。 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具体行动 (一)坚持并不断完善禁渔期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渔业部门主导、有关部门配合、按行政区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和不断完善禁渔期制度,并逐步推广到全省大型湖泊、水库和通江河流等天然水域,切实做到宣传发动长期化、工作责任明确化、监督检查形式多样化、渔民安置补助具体化。 (二)大力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各地要根据水生生物资源现状,科学制定渔业资源增殖规划,主要抓好四大家鱼、鲤鱼、鲫鱼、银鱼等经济鱼类以及中华鲟、胭脂鱼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增殖放流工作。各地要安排增殖放流资金,专项用于建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和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在放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增殖放流计划报批、苗种质量检测、放流过程跟踪监督等制度,强化生态安全风险评估、日常监管和增殖效果评价,保障放流效果。 (三)规范渔业捕捞行为。各地要规范天然水域捕捞管理,严格执行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尤其是对三峡、丹江等大型水库和洪湖、梁子湖等大型湖泊以及长江、汉江要限定捕捞渔船数量,逐步实行限额捕捞制度。要加强渔获物起捕标准和渔具网目使用管理,保护经济鱼类幼体资源。要坚决打击电捕鱼、毒鱼、炸鱼,使用灯光网、抬网和设迷魂阵等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不法行为。要强化渔船检验、报废制度,加强渔船安全管理。 (四)加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摸清主要渔业资源现状,按照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清晰、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原则,逐步将重要水域建设成为各种类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重点加强白鳍豚、中华鲟、江豚、大鲵、胭脂鱼等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及背瘤丽蚌、橄榄圣蚌、东方中华裂腹鱼等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全面整顿规范水生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湖泊、水库等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科学开发湖泊、水库的养殖功能,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促进保护。要将湖泊围栏养殖面积控制在水域总面积的10%以内,将水库网箱养殖面积控制在水域总面积的0.5%以内;凡湖泊围栏养殖和水库网箱养殖面积超标准的,要在2008年底前整改到位。严格禁止在作为饮用水源的湖泊和水库投肥养鱼和养殖珍珠。 (六)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各地要革新传统的养殖观念,大力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模式,调整和优化养殖布局,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进养殖证制度的实施。要探索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提倡并推广“种青养鱼”、“鱼藕共生”、“鱼鸭混养”、“小水产套养”、“网箱养鳝”、“虾稻连作”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标准化生产。 (七)加强天然水域自然生态环境的修复。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采取闸口改造、建设过鱼设施和实施灌江纳苗等措施,恢复江湖季节性水文和鱼类生态联系,维护江湖水域生态的完整性。对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泊,要采取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和植被种植修复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八)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保障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得到相应的补偿和修复。对水利水电、桥梁建设、航道疏浚等涉渔工程,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渔业生态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充分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相关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九)强化渔业环境监测,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各地要加强对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专项调查能力建设,结合渔业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检测、鱼类病害防治“三站合一”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对国家批建的1个省级渔业资源环境监测站和30个市、县级渔业资源环境监测站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做到每个重点渔业市、州、县都有监测站,监测网络覆盖全省。充分利用监测和调查成果,建立和完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公报制度。完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急反应机制,规范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减少污染损害。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养护行动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生生物养护行动,事关物种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日常性工作来抓。要不断完善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养护工作,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相关工作;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水域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价值观,增强民众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各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机构、水族展示与科研教育单位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广泛普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程度,增进人们对水生生物的关注和关爱,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观念,自觉拒绝食用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财政部门要将养护行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整合有关生物资源养护经费,统筹使用。要积极改革和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保障。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