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林规[2015]125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林业厅对《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林办天〔2012〕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林业厅 2015年7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监理。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委托,对本省天保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天保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按照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实施单位)。 第四条 天保工程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后,监理委托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湖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有承担林业重点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的法人。 第五条 从事天保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天保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 监理内容 第六条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国有中幼林抚育、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五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档案管理、资金管理、公益林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其他与天保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审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的作业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等; (二)审查与控制天保工程建设所需的种子、苗木、肥料、药剂、机具等施工材料,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工程实施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三)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森林资源管护、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公益林管理等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工程实施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工程实施单位停工整改; (四)跟踪监督工程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天保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发现挤占、挪用、串用、截留、滞留资金问题应当及时向工程实施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五)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入柜等情况,对不能达到国家要求的,要督促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及时解决; (六)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按照国家天保工程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设天保工程电子化档案和天保工程业务管理系统; (七)组织天保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天保工程检验认可书; (八)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天保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等情况; (九)在天保工程整改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工程承包单位整改到位; (十)天保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天保工程县级自查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天保工程监理报告。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监理委托单位签订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服务酬金及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天保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天保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天保工程县级自查,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 (六)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监理委托单位提交天保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十条 实施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前,监理委托单位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工程实施单位,并抄送其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应进驻施工现场,采取见证、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程计量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收集整理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信息,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工程实施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工程实施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实行谁监理、谁签字、谁负责,对被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内容,组建由精通或熟悉林业、财会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履行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责任人,全面负责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林业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种子、苗木、农药、肥料、机具的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被监理的工程实施单位、工程建设承包单位或施工、种子、苗木、农药、肥料、机具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种子、苗木、农药、肥料、机具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监理合同规定进行监理,造成工程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工程实施单位串通,为工程实施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工程损失的,与工程实施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工程实施单位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第五章 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九条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服务酬金,由监理委托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酬金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实施监理的工程实施单位天保工程建设年度投资总额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服务酬金实行分期支付。监理合同签订30日内,监理委托单位支付监理服务酬金总额的70%;监理工作结束后,经监理委托单位或监理委托单位指定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监理服务酬金总额的30%。监理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工程建设管理质量未达到国家要求的,监理委托单位可以酌情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酬金。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理委托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合同、扣减监理服务酬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一)转让或者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者从事所监理工程的种子、苗木、农药、肥料、机具的经营活动,或者与被监理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往来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天保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理委托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减监理服务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作不力,导致被监理工程存在较大质量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被监理单位出现违规使用天保资金数额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质量、资金管理等问题后,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实施单位报告,工程实施单位拒不整改的,或者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工程建设损失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原《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林办天〔201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