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规范 (鄂林策〔2009〕179号) 1 总则 1.1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落实“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野生动物经营管理方针,规范野生动物养殖的行业管理及活体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行为,确保野生动物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3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操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鸟语林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以及活体野生动物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 2 安全标识 2.1在野生动物养殖场入口外,设立注意事项或安全须知,明确规定参观人员注意事项及在紧急状况时的求助方式。 2.2在凶猛动物放养区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明确标有“动物凶猛、关闭车窗、严禁下车”等类似的警示标识。 2.3较温顺的动物在进入繁殖期时,部分动物对人有明显的攻击行为,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动物进入繁殖期请勿靠近”等警示标识。 2.4在“神经质性”动物放养区(如:长颈鹿、羚羊等),必须设立“动物易惊”等类似标识,并详细说明参观时的注意事项。 2.5在养殖场区的醒目位置设立防火标识。 3 参观人员安全 3.1避免患有人兽共患疾病的动物和参观人员直接接触。 3.2在动物放养区安排专人维持参观秩序,保障参观人员安全。 3.2.1参观人员在动物放养区追逐、打逗动物时,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并耐心解释违反安全须知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后果。 3.2.2参观人员在养殖场内受到伤害时工作人员要及时处理,并解答参观人员提出的各种疑问。 3.2.3参观人员在养殖场内出现意外,如突然晕倒、跌伤等,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救助。 3.2.4在凶猛动物放养区,参观人员遇到危险时,要及时对参观人员进行保护,并护送到安全的场所。 3.2.5在动物进入繁殖期时,工作人员要尤其加强对动物的看护,严防参观人员受到伤害。 3.3参观人员自备车辆违反安全参观规定时,管理人员要及时制止。 3.4设置专人维护参观车安全参观秩序 3.4.1发现参观人员在猛兽区开启车门窗、将头臂探出车外等情况时,工作人员要及时制止并耐心解释违反安全须知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3.4.2当参观车在凶猛动物放养区出现故障时,司乘人员守护好门窗,确保参观人员安全。 3.5步行参观的安全 3.5.1利用高架桥等参观通道参观凶猛动物展区,应当设立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专人看护。 3.5.2发现参观人员翻越防护设施要及时制止,并耐心解释违反安全须知可能带来的后果。 3.6动物驯化、表演场内参观人员的安全 3.6.1在凶猛动物的驯化、表演场与参观人员的观赏台之间设置隔离设施。 3.6.2在驯化或表演需要参观人员参与时,驯化员要根据动物的表现、表演要求选定适宜人员,确保参与人员的安全。 3.6.3驯化或表演的凶猛动物逃逸时,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动物,以保证参观人员安全。 4 员工安全 4.1饲养人员的安全操作 4.1.1饲养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业务培训,在熟悉本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知识后,方可上岗。 4.1.2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饲养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4.1.3定期为工作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并进行相应的疫苗接种。 4.1.4在工作期间,工作人员要保持旺盛的精力,严禁过度疲劳、酗酒后进行操作。 4.1.5当工作中不慎划伤或被动物咬伤、抓伤,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到卫生防疫部门接种相应的疫苗。 4.1.6在与动物接触时(治疗、解剖、捕捉等),必须做好防护工作。 4.1.7在凶猛动物区进行管理操作(串舍、清扫、饲喂等)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必须保证2人以上配合进行。 4.1.8饲养人员对进入繁殖期的动物进行管理操作时,要2人以上配合进行。 4.1.9在饲养过程中,严禁虐待动物,防止动物对饲养人员进行报复。 4.1.10凶猛动物在串笼时,必须将动物容器固定好,方可进行动物串笼操作。 4.1.11动物笼舍的串门在任何时候必须由专职饲养员操作。 4.1.12在为动物投喂药品、展区或笼舍消毒时,必须做好防护才能进行操作。 4.2兽医人员的安全 4.2.1对凶猛动物治疗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操作。 4.2.2在进行动物疾病治疗或与动物接触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 4.2.3兽医人员进入凶猛动物放养区为动物治疗与日常防疫时,必须有该区管理人员陪同。 4.2.4在接触特殊药品时,要作好自身的防护,使用麻醉药品必须2人以上操作。 4.2.5在治疗或处理动物尸体过程中如果怀疑或确诊为人兽共患的传染性疾病,必须对相关的兽医人员及与动物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检查,有关的用具进行无害处理。 4.2.6定期为兽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疫苗接种工作。 4.2.7对死亡动物进行剖检时,要做好自身的防护。 4.3维修人员的安全 4.3.1维修人员在进入动物放养区进行工作时,必须与该区的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4.3.2展区或动物笼舍的围栏需要维修时,必须通知饲养人员将动物回收或转移后才能进行。 5 动物安全 5.1避免动物互相伤害、人对动物的伤害 5.1.1利用障碍物或隐蔽物等空间维度的变化使动物逃避其他动物的袭击。 5.1.2通过人员看护,干扰动物之间的争斗。 5.1.3根据动物的生活习性,合理确定动物的饲养密度。 5.1.4严禁虐待动物。 5.2日常饲养管理 5.2.1饲养神经质动物,在操作前要先给动物一个提示,严禁突然出现在动物面前、操作时声音及动作过大。 5.2.2在需要动物串笼与驱赶动物时,要谨慎小心,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粗暴驱赶。 5.2.3饲养人员在动物饲养过程中,要细心对动物进行观察(饮食、粪便、行为等),发现异常及时记录,并通知兽医人员。 5.2.4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严禁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3动物繁殖期的饲养管理 5.3.1哺乳动物 5.3.1.1动物的预产期内,要注意观察,对于难产的动物及时进行助产。 5.3.1.2动物产仔后饲养人员要细心观察,对母性不强、乳汁不足的,要将幼仔分离进行人工哺乳。 5.3.1.3对于繁殖期间有食仔与弃仔行为的动物(如:猫科动物等),在产仔与哺乳期内一定要进行笼舍封闭,严禁惊扰。 5.3.1.4多种动物混养情况下,饲养人员在动物产仔后必须加强对幼仔的看护。 5.3.2卵生或卵胎生动物 5.3.2.1动物自然孵化的,在孵化期间严禁惊扰动物。 5.3.2.2人工孵化的,设专人负责孵化,监控好孵化温度、湿度、转孵操作,及时进行卵的落盘及出壳管理。 5.3.2.3育幼期间要严格做好开食、开饮、饲养管理及卫生防疫工作。 5.4避免不良环境对动物的伤害 5.4.1展放区内的动物粪便、垃圾要及时清理,并定期对展区进行消毒,避免感染寄生虫;要控制好展区的光照、温度、湿度;根据饲养的动物品种合理确定饲养密度;门窗玻璃和取暖设备应加防护网罩。 5.4.2灵长类:大多数传染性或寄生虫性疾病是人与其它灵长类动物共患,必须及时将参观人员经过的地方及动物附近的卫生清理干净,对笼舍的消毒要定期进行;饲养人员不能同时饲养多种灵长类动物。 5.4.3有蹄类动物:笼舍的地面要精心处理,即要有利于动物磨蹄又不至于磨坏蹄子;地面湿度要适宜,避免过干或过湿。 5.4.4食肉动物:要设立动物磨爪设施。 5.4.5水生动物:必须作好水质的监测工作,并及时换水。 5.4.6两栖、爬行类:要控制适宜温度和湿度,及时更换水池中的水。 5.4.7鸟类:地面要放置垫料,设置动物休息的栖架。 5.5卫生防疫 5.5.1消毒 5.5.1.1每年的春秋两季对整个养殖场进行彻底的消毒。 5.5.1.2动物笼舍、运动场及放养区进行定期消毒。 5.5.1.3根据动物的疫情进行不定期的消毒。 5.5.1.4在野生动物园入口及各动物放养区的入口处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5.5.1.5合理选用和配制消毒液。 5.5.2饲料卫生 5.5.2.1严禁在疫区或途径疫区购买饲料。主管兽医、及相关人员应经常检查饲料的卫生质量,质量不合格饲料严禁饲喂动物。 5.5.2.2动物饲料不得与有毒物品同放。 5.5.2.3饲料库的配餐室、加工间及各动物区的配餐室每天清扫干净,定期预防消毒。 5.5.2.4饲喂动物时应有指定的投食点,要保持投食点的卫生。 5.5.2.5对于特殊动物,要对饲料进行消毒、清洗后,才能饲喂动物。 5.5.3用具卫生 5.5.3.1动物运动场、放养区及笼舍卫生清扫工具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并存放到指定位置。 5.5.3.2料槽、水槽应经常清洗,并定期进行消毒。 5.5.3.3水槽在饮水免疫前后应冲洗干净。 5.5.3.4饲料、动物运输工具使用前后应清理消毒。 5.5.4患病动物的饲养卫生 5.5.4.1患病动物应隔离饲养、治疗。 5.5.4.2疑似或确认传染性疾病的动物应隔离,并派专人饲养,并将生活过的区域进行封闭、消毒,确认无疫情后方可解除;若确认为患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封闭养殖场,上报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进行处理。 5.5.4.3动物患病期间应有专用清扫工具以及料槽、水槽等,用后立即消毒处理。严禁与其他动物混用。 5.5.4.4患病动物的排泄物及污染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5.5.5疫苗接种:养殖场内的动物需要接种的,要定期进行相应的疫苗接种。 5.5.6驱虫:养殖场内的动物要进行定期及不定期驱虫。 5.5.7动物检疫: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中的相应条款的要求进行。 5.5.7.1动物检疫必须设置专用的检疫场所。 5.5.7.2新引进动物应按照规定隔离检疫,检疫期满后方能转到放养区。 5.5.7.3外调动物必须进行检疫,通过检疫后,方可外运。 5.6 饲料采购 5.6.1动物性饲料 5.6.1.1外购动物肉类及动物副产品 5.6.1.2鲜肉及新鲜的动物副产品必须有卫生检验部门的标记,要保证新鲜。严禁采购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 5.6.1.3冰冻肉类及动物副产品要有卫生检验部门的标记,要保证不腐败、不变质,保质期外的严禁购买。 5.6.1.4活体动物必须经过检疫合格的,才能购买。 5.6.1.5内部宰杀的动物肉类及动物副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疫,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饲喂动物,宰杀场所必须在养殖场之外。 5.6.2植物性饲料 5.6.2.1谷物应保证无杂质、无鼠粪、无霉点,水分达标,产品质量合格,严禁购买不合格产品。 5.6.2.2蔬菜、水果应保证新鲜,不霉烂、无农药残留。 5.6.2.3青饲草保证无有害杂质、不霉烂、无农药残留,严禁购买其他动物已采食过的青草。 5.6.2.4青贮应保证不发霉变质,严禁使用变质青贮饲料。 5.6.2.5干饲草保证无有害杂质、不发霉变质,被污染的严禁购进。 5.6.3矿物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等饲料添加剂应保证含量达到标准,在产品的保质期内使用。 5.7贮藏 5.7.1各种饲料应分类摆放,严禁混放。 5.7.2储藏室内应保证无蚊蝇、无鼠,并且通风良好。 5.7.3青饲料应分开摆放,严禁堆放。 5.7.4严禁在饲料室内存放有毒性物品。 5.7.5动物性饲料应当放在保鲜室或冷冻室内,严禁存放在常温或高温状态下。 5.7.6成品饲料应分类摆放,并且标记清楚。 5.7.7定期对储存室进行清扫和消毒。 5.8加工 5.8.1动物性饲料必须进行清洗与消毒,剔除不可利用部位。 5.8.2根据需要对青绿饲料进行清洗消毒、对块根饲料的进行分割。 5.8.3配合饲料必须严格按照饲料配方和配制要求进行配制。 5.8.4已经变质的原材料严禁用于饲料的配制。 5.8.5饲料加工间要定期进行清理与消毒。 5.9动物捕捉的安全操作 5.9.1捕捉工具的选择:根据动物的不同种类选择适宜的捕捉工具。 5.9.2动物的捕捉:根据动物种类、习性、个体大小、凶猛度制定安全的捕捉方案。 5.9.2.1确定动物捕捉的合适人员,并通知其捕捉动物种类、数量和地点。 5.9.2.2确定合适的捕捉时间。 5.9.2.3准备好装运动物的容器及处理或转运动物的地点。 5.9.2.4集中准备捕捉工具和保定用品。 5.9.2.5封闭动物逃脱时可能行走的路线。 5.9.2.6做好动物逃脱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5.10动物运输 5.10.1安全运输的关键因素 5.10.1.1笼箱尺寸:兼顾动物的个体大小和习性,给予必要的活动空间。 5.10.1.2通风装置:根据需要设置动物笼箱通风孔。 5.10.1.3远途运输应在容器的适当位置设置食槽、水槽。 5.10.1.4禁止粗暴搬运。 5.10.1.5大型容器的装卸应当考虑使用铲车或吊车。 5.10.1.6满足特殊动物运输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设施。 5.10.2动物运输的容器要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制定的《活体动物运输规则 》标准执行。 5.10.3动物运输要参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秘书处和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联合编制的《活体野生动植物装运准备及运输规则》标准执行。 6 安全管理 6.1凶猛动物的笼舍、围栏、护网、壕沟、门锁、电网等,应每天全面检查,动物笼舍内不得放置任何危险物品。 6.2电器、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按技术规程操作。 6.3在各个动物展区配备消防设备和器具,并放于明显处,定期检查。 6.4配备的麻醉捕捉用品应由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实。 6.5动物放养区或笼舍的电源及电源插座必须设有遮盖物进行隔离。 6.6在出现安全事故时,首先进行紧急救助,疏通动物放养区内的车辆,并同时通知入口停止车辆进入动物放养区,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正常运行。 6.7动物放养区门岗管理员的安全操作 6.7.1门岗管理员上岗时,首先检查电动门的运行情况,运行正常与否,通知主管人员。 6.7.2门岗管理员在未接到开放放养区的通知前,严禁开启电动门及放参观车辆进入放养区。 6.7.3在未接到动物回收完毕的通知,严禁私自完全打开电动门、进入展区或擅自离岗。 6.7.4开关电动门时,必须先开第一道门,待车辆完全进入两道电动门中间后,将第一道门关好,才能将第二道门开启,待车辆完全通过以后,确认没有动物进入时,方能关闭第二道门。 6.7.5开电动门之前,必须观察清楚门前是否有动物,如果有动物,必须将动物驱赶走以后才能开启电动门。 6.7.6如果猛兽随车辆窜入电动门中间,应立即呼叫巡逻车将动物驱赶回放养区,巡逻车必须从动物进入的门驶入,另一道门在动物未被驱赶回放养区前严禁开启。 6.7.7当自备参观车辆开启车窗时,凶猛动物展区的门岗管理员应及时提醒将车窗关好,否则,严禁放车辆进入展区。 6.7.8当电动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主管人员,严禁擅做主张进行处理及操作。 6.7.9当猛兽放养区停电,电动门无法自动开启时,应立即关闭猛兽放养区,由紧急事故处理人员进行疏导猛兽放养区内参观车。 6.8凶猛动物放养区安全巡视员的安全操作 6.8.1每天都要对动物放养区的围栏和笼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8.2当动物放入放养区后,巡逻车辆不得擅自离岗。 6.8.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换司机,必须到电动门中间或展区的外面进行更换。 6.8.4当旅游车辆开启门、窗时,巡逻车要及时上前进行制止。 6.8.5巡逻车内必须备有防卫用具、驱赶动物用的抛掷物及处理抛锚车辆的牵引设施。 6.8.6当参观人员自备参观车辆在放养区内抛锚时,巡逻车应及时赶到现场,严禁开启门窗及参观人员、司机下车,由紧急救援人员进行处理。 7 设备设施的安全设计 7.1展放区及笼舍设计时必须遵守的安全原则。 7.1.1必须有效的防止动物逃逸。 7.1.2避免参观人员与有潜在危险的动物直接接触。 7.1.3笼舍应满足饲养管理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7.1.4保证饲养员的日常工作不会使动物产生紧张感。 7.1.5笼舍设计必须考虑动物的生态习性、行为和所需的栖息环境。 7.1.6设立患病动物隔离场地。 7.1.7设立紧急情况时的人员疏散通道。 7.1.8应设计饲养员专用通道,以便笼舍的清扫和管理;饲养员在笼舍内停留应有适当的安全设施。 7.1.9适当考虑监视动物的装置。 7.1.10在凶猛动物放养区设置动物防逃的电网装置。 7.1.11在凶猛的动物放养区设置维护安全参观的管理车辆,管理车辆要有良好的越野性能,并备有自我保护装置及救助功能。 7.1.12在参观车站及参观车内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参观须知,参观车要保证车况良好、设施完备。 7.2动物笼舍、串门及放养区电动门 7.2.1正确的确定远距离门开关装置的位置。 7.2.2推拉门应设置正确的中间锁闭装置。 7.2.3电动门及推拉门应处在控制人员的可视位置。 7.2.4电自动门及推拉门应有轨道保护装置。 7.2.5饲养员在操纵机械的同时,应受到保护。 7.2.6机械系统应隐蔽;重型门应设自锁装置和人工锁装置。 7.2.7凶猛动物放养区电动门应为两道门,间距应确保安全。 7.3必须保证动物安全 7.3.1笼舍内应设置适当的地面铺装。 7.3.2水槽和食槽应有排水口。 7.3.3笼舍地面排水应良好。 7.3.4在饲喂时应给有角动物的角留出空间。 7.3.5设置电源插座的防护装置及隐蔽处。 7.3.6设置障碍物,防止参观人员直接向动物投喂食物。 8 紧急情况的处理 8.1凶猛动物逃逸 8.1.1 制订凶猛动物逃逸处理预案,预案必须包括监控、报告、人员的疏散转移、救治、动物捕捉工具准备、捕捉或击毙处理方式等内容。 8.1.2凶猛动物逃逸时必须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8.2火灾 8.2.1制订发生火灾处理预案,预案必须包括控制火情、报警、疏散转移、救治、灭火等内容。 8.2.2发生火灾时必须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8.3疫情 8.3.1制订疫情应急预案,预案必须包括封闭、报告、隔离、接种、治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8.3.2发生疫情时必须按照预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