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9/21 |
颁布日期: |
2005/09/21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9/21 |
颁布日期: |
2005/09/21 |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10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重点监控,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是指省、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施的重点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和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指导和检查下级重点监控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和监管,以及对市(州)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和取消
第五条 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确定依据: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
1、国家、建设部安全生产检查,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或省级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中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连续二次省级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中均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项目的企业;
2、省内工程项目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3、被二个以上(含二个)市(州)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4、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实施重点监控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列入市(州)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
1、本地区被确定为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州)安全生产检查,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施工企业和该项目负责人;或连续三次市(州)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中均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项目的企业;
3、在一次市(州)检查、巡查中,有三个及三个以上工程项目,或三分之一的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企业;
4、在安全监督巡查中被两次责令停工整改工程项目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5、同一工程项目发生三次重伤事故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或工程项目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6、被同一市(州)二个以上(含二个)县(市、区)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7、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列入县(市、区)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
1、本地区被确定为省级或市(州)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2、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或连续三次县级安全检查、巡查中均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项目的企业;
3、在安全监督巡查中被两次责令停工整改工程项目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5、发生两次重伤事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对经查实存在第五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由各级重点监控管理机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七条 各级重点监控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本地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名称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重点监控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级重点监控管理机构必须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档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诉,要求重点监控管理机构对存疑事实进行复查或自行组织复查。
第九条 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监控时间为一年,监控期自列入监控名单之日起算,监控期满,由重点监控管理机构予以取消。监控期内仍发生第五条所列行为的,从其行为发生之日起监控期顺延一年。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和更新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并在建设系统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及时公示和更新,其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章 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承建的工程项目,列为各级安全检查的重点,加大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第十二条 各地招标投标机构应随时公示本地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各地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可对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上浮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与省保监会另文规定)。
第十四条 被列为省、市(州)级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监控期满时,应重新进行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监控期超过一年的,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评价。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在监控期内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立即进行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评价为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评价的企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告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重的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