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9/09 |
颁布日期: |
2008/09/09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9/09 |
颁布日期: |
2008/09/09 |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鄂建文[2008]201号)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近颁布了新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为贯彻实施新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8]2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标准的组织学习和宣贯培训工作。要把新标准宣贯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有机结合,使执业人员切实了解和掌握有关要求,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于2008年8月底,举办了新标准宣贯师资培训班,省建设厅近期将举办全省新标准宣贯培训班,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二、各地、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学习宣贯新标准,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与水平。
三、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新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四、对于建设项目,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须按照新标准修改设计;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还未开工的,鼓励按照新标准调整设计;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可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把新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严肃查处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特别是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通报制度并纳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
六、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在新标准实施监督中的综合协调、技术解释和信息反馈作用,对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使用新标准的有效性、实施新标准的全面性、执行新标准的准确性加强日常巡查和检查监督。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