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5/31 |
颁布日期: |
2010/05/31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5/31 |
颁布日期: |
2010/05/31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0]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排查情况看,我省履行项目环境监管职责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项目还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审批不严等问题。为了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各地环保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污染物减排、维护群众切身环保权益、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等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推进企业布局的集约化和园区化,形成产业链,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治污,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动钢铁、水泥、煤化工、电石、磷化工等“两高一资”行业规划环评,将规划环评作为受理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各地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协调,在编制当地“十二五”规划中,提前介入,开展“十二五”相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要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依法公正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切实执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不批”。要加强部门联动,积极主动与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建立定期通报和协同把关机制。要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加强典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项目。要以“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为标准,深入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政务公开工作,做到办事程序、时限公开化,准入审查条件公开化,审批办理结果公开化。要强化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的内部管理,通过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快转变环评审批工作理念,正确处理好把关和服务、当前和长远、效益和质量、宏观和微观的关系,紧密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大局,对符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要求的建设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把支持经济快速发展的措施落实到环评工作当中;对“两高一资”项目要严格环境准入条件,严格把好环评审批关。
四、加强风险意识,在源头上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防止重大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严格限制审批可能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污水处理设施设计中必须同步配套事故水应急收集单元。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新建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区域或园区必须完成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沿江(河)区域应在距岸边安全距离范围外布设。上述行业生产企业和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全厂事故水应急收集池,明确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科学划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明确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方案,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垃圾填埋场、尾矿库等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须做为项目环保验收的必备资料。
五、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执法,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切实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申请试生产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严格试生产管理程序,“三同时”制度没有落实的不予试生产,整改措施不到位或逾期试生产的责令停止试生产。
六、加强环评单位管理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环评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全面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环评资质要求,严守环评机构和人员的准入门槛,健全环评资质备案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项目审查中,发现环评单位出现违规承接环评业务、弄虚作假、编造数据、随意提高或降低评价费用、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转让或租借环评资质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真、质量较差、评价结论不准乃至错误等行为,要及时报告。省环保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将上报环保部对环评单位进行处理。
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廉政建设,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不断完善环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环保部门内部及环保与纪检监督部门之间联系协调机制,形成监督检查的工作合力。环评审批人员要加强自律,树立政治纪律、党性观念、法律意识、职业道德,自觉构筑反腐败的思想防线。
八、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按时报送建设项目管理月报表,逾期没有上报,不受理当月由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积极协助省厅做好省管项目的现场监管,定期汇报省管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建成项目及时申报环保验收。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项目要及时予以查处,省管违法项目和其他典型违法项目须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