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6/04 颁布日期: 2010/06/04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6/04
颁布日期: 2010/06/04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理的通知 (鄂环办[2010]8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秸秆露天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加强秸秆禁烧管理,消除危险隐患。对此,请各地环保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迅速遏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抑制由此引发的灾害事故。   一、进一步提高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   目前,全省已进入夏收旺季,荆州、襄樊、随州、孝感、潜江等地农民将收割后的油菜、小麦秸秆就地焚烧,产生大量浓烟。由于近日恰遇无风低气压气象,空气中的水与烟尘结合,形成烟雾天气,致使省内汉宜、京珠、随岳南、襄荆等多条高速公路能见度降低,车辆通行受到影响,部分高速公路被迫关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烟雾天气造成当地呼吸道疾病患者倍增,群众户外活动受到个干扰。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原环保总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具体规定:“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为秸秆禁烧区域。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秸秆禁烧工作推向深入。   二、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环保部门要在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疏堵”结合,既抓秸秆综合利用,又抓秸秆禁烧的原则,加强宣传、大造舆论,做好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提请地方政府制定工作方案,部署禁烧工作,层层抓好落实,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并严格奖惩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要加强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查责任落实情况,查措施到位情况,查秸秆焚烧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各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要强化现场执法检查,集中力量确保重点城市周边、重点交通干线、机场周围大气环境质量。发现禁烧区域内有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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