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1/08 颁布日期: 2008/11/08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1/08
颁布日期: 2008/11/08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8]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总量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总量减排既是“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2008年上半年,我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虽然保持双下降,但减排任务完成不理想,二氧化硫减排任务仅完成年度目标的18%。下半年,我省新建成减排项目较少,新增减排能力有限。同时,今年以来减排项目超标排放、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减排任务将难以完成。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总量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总量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和调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完善协调机制,按季度对减排情况进行调度和分析,定期召开调度和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推进总量减排工作。   三、建立健全总量减排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详细总量减排计划,并将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督促其制订具体减排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深入分析本地区减排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列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推进。要对减排进度滞后或可能无法完成减排任务的区县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预警,并加强目标考核,要将减排工作纳入领导政绩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不能按时按目标完成减排工作的企业实行限批,并下达督办通知,限期完成任务。   (二)严格新建项目总量核准制度   要切实控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增量,严格实行“批项目核总量”的审批制度,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要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等手段,为新上建设项目腾出环境总量指标。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同时审查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替代削减量未能抵消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所在地必须追加削减该项污染物的项目。由各市(州)审批的项目,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必须报省环保局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污染物替代削减项目未完成的,不得进行试生产,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   (三)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有困难以及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超过减排计划的市(州),省环保局将进行预警和通报,并责成立即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多次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环评和环保“三同时”违法现象严重、限期治理任务未完成、长期治理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乡镇或市区县,实行建设项目限批制度,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审批该区域除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扎实推进总量减排三大措施   (一)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推进工程措施减排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各地要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和减排量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县(市、区)和企业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二是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全省所有燃煤电厂要按规定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确保烟气稳定达标排放。烟气脱硫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执行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享受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的燃煤发电厂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实行生产设备和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报制度。省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其脱硫设施投运率。对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厂,省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扣减脱硫电价,并实施相应处罚。   三是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对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强化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调度,建立定期公布制度,对已建成的减排项目要加强监测、监察频次,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对不能稳定运行或超标排放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企业实施限批。   (二)积极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结构调整减排   加大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加快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地人民政府要坚决依法取缔,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同时依法停止对其供电供水。各地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本地区落后产能的关停工作。要继续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园区规划,建设有特色的高新企业集群,进行集中整合,共同治污,从而实现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   (三)加大监管力度,推进管理措施减排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工作,对重点减排企业要重点督查,定期上报和公示督查情况。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污染治理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恶意违法排污的企事业单位,要公开通报、从严查处,并及时向财政、物价、经济管理和电力调度等有关部门提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料,作为核定污水处理费、扣减脱硫电价、发电调度排序的依据。省环保局将对各地减排重点项目进行抽查(重点项目名单附后),抽查结果将作为年终总量核查和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努力夯实总量减排工作基础   一是要完善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全省所有国控、市控污染源要在今年内完成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重点排污单位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上月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环保部门要对排污单位每月报告的情况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情况告知排污单位。   二是要强化总量减排统计工作。各地环保部门应建立总量减排季报和年报统计制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总量减排及治理情况,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总量减排情况上报省环保局。同时,每年6月20日、12月10日前分别按照规定格式上报半年、全年所有减排项目档案。   三是加强减排工程档案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档案实行三级管理。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减排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收集并保存有关资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减排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逐个项目建立档案;省环保局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种档案资料要做到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条理清晰,便于查阅,能客观真实反映减排项目的运行情况。   附件: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材料明细(略)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名单(略)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