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8/11/06 颁布日期: 2008/11/06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8/11/06
颁布日期: 2008/11/06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8]5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2008年9月22日凌晨,黄石市阳新县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废水泄露事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该企业2007年注册成立,今年8月1日才开始试生产,其污水处理设施由无锡市正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运行。9月22日凌晨3时30分左右, 无锡市正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启动排水泵,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造成富河支流西湖港水体污染。通过现场检查和环境监测,此次事故定性为恶意非法排污行为,黄石市人民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阳新县政府已责令企业全面停止生产,相关责任人已受到行政处分。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污染事故,批示指出“化工企业刚投产就出现废水泄露问题,暴露了整个建设过程中存在隐患和漏洞,应从此案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环评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高度认识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意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环保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坚决控制污染“增量”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鄂政办发[2005]103号),严禁越权审批。   2.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   3.将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紧密结合,建立健全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凡列入各类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或开发区、工业园区入园项目,专项规划或开发区、工业园区未依法进行环评的,不受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当前应重点推动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行业规划和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房地产开发、输变电工程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十不批”规定,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达标排放、清洁生产、环境风险、总量控制、区域环境容量等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5.加强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建设项目管理。各地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区域或园区必须完成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布设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外;沿江区域应按照“沿江不临江”的原则,在距岸边1000米范围外布设,完备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上述行业新建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应逐步推动进区入园。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要从严审批各类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   6.严格控制向湖泊、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2009年起,各地禁止审批向湖泊、水库排放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7.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心工作,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必须从项目所在区域减排任务富余量中调剂。对不能达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新上项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或省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建立环评审批、“三同时”与日常环境监管的联动体系。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等部门职能,建立环评审批、“三同时”与日常环境监管的联动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监管盲点或监管不到位现象发生。   2.加强已审批项目的跟踪检查,做到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检查对象要突出各地环境敏感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特殊区域以及冶金、建材、造纸、化工、石化、农药、医药、矿山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各地应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数据库。   3.加强在建项目施工期现场监管,积极推进重点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已开工建设的省管项目,地方环保部门应每季度向省局上报省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项目建设进度和现场检查情况。   4.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环评制度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三同时”制度不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或建成后长期不申请环保验收的典型违法项目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环评审批和验收环节公众参与。在受理、审批或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作出审批、验收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公众反映的合理意见。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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