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09/01 |
颁布日期: |
2005/09/01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09/01 |
颁布日期: |
2005/09/01 |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鄂环发[2005]5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提高工作质量,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的规定》(鄂环监[1997]33号),以大气污染为主、大气环境评价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涉及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湖北省气象局指定的专业机构提供或审查、鉴证,审查鉴证的内容包括气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应用的科学性、时限的代表性等,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应持有由省气象局指定的专业机构发放《气象资料认证书》。
二、《气象资料认证书》应作为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必备附件材料,否则环保部门不予审批。
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