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11/02 |
颁布日期: |
2005/11/02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11/02 |
颁布日期: |
2005/11/02 |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锰矿开采和电解锰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鄂环发[2005]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电解锰属于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该行业从矿山开采、锰矿粉加工、电解锰生产等过程都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电解锰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铬、锰、硒等重金属废水、电解废渣和大量的锰渣如不妥善处理,将会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为促进我省电解锰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锰矿开采和电解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立即对辖区内在建、已建锰矿开采和电解锰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凡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已办手续的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环保“三同时”设施不配套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已建成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虽经验收但配套的“三同时”设施达不到《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见附件),锰、铬等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立即停产治理,停产治理的项目未经省环保局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法达标的项目要坚决取缔。
二、各地在锰矿开采和电解锰行业新建项目管理中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规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锰矿开采和电解锰项目由省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锰矿开采和电解锰项目由市、州级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一律无效。若省政府对电解锰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做出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依据区域环境容量、国家产业和经济技术政策对锰矿开采和电解锰行业发展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锰行业项目建设、禁止重复建设项目,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新上电解锰项目。新建电解锰项目应严格按照《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配套建设各项“三同时”设施。
四、清理结果请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注:《技术要求》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电解锰行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制定)
一、企业生产废水的处理
1.含铬废水必须建有稳定达标的处理设施,并且在车间做到达标排放。
2.冷却水应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其他生产废水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为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必须建有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应急池。
4.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规范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
二、企业生产废渣的处置
1.新建的用于堆存锰渣的渣场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确认未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覆土、绿化。
2.位于渣场附近的压滤机严禁用水直接冲洗滤布,经压滤机压滤过后的废渣含水率不得大于30%。
3.渣场堆存的锰渣达到设计标高后,应逐步覆土、压实并绿化。
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在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
5.生产车间含铬废水处理后产生含铬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处理资质的厂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与其它一般废渣一起堆存。
6.渣坝下游应建有渗滤液收集装置,并把废渣渗滤液引入生产废水处理池或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
三、企业生产废气、噪声的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气、噪声的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企业对厂区环境要进行综合整治
1、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要设置清晰,企业必须采取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系统,生产过程中杜绝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
2、锰矿粉不得露天堆存,应采取封闭或防扬散储存。
3、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内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4、厂区内设置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提倡使用成熟的清洁生产工艺,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