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磷矿开采和生产加工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07/07 |
颁布日期: |
2005/07/07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07/07 |
颁布日期: |
2005/07/07 |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磷矿开采和生产加工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鄂环发[2005]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促进我省磷矿开采和生产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磷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磷资源,提高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效益,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磷矿开采和生产加工行业环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在磷矿开采和生产加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新改扩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二、请各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磷矿开采和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内容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规模、2003年以来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黄磷生产和磷肥生产企业废磷渣或磷石膏处理处置措施和综合利用情况及综合利用上新途径、新工艺等。
三、清查中发现已建、在建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或停止建设;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治理,对其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磷矿、小黄磷和小磷肥企业要报政府实行强制关闭。
四、清查结果和违法项目查处情况请于2005年8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局监管处。
联系人:监督管理处 黎斌 027-87167115
二○○五年七月七日